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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0日

  (2022)浙0802民初7004号

  翁洪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0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翁洪祥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40号

  王小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枫与被告王小强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4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47004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6号

  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仙琴与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4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289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75号

  杭州金驰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桂青与被告杭州金驰电机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4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16237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6号

  陈永生:本院受理原告姜涛与被告陈永生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4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1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应上级单位清产核资要求,浙江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股权清理,由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持股比例1%以下股东的股权,望各股东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积极联系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联系人赵凯,电话0571-87827059。

  特此公告。 浙江银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浙江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清理的公告

  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471173872M)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停办,现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为湖州市公园路168号金瑞大厦B座10楼,电话0572-2075798),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0日

  律师事务所注销公告

  本人莫国证、莫国发,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坏。我们表示真诚的歉意,并保证以后遵守法律,不再做出类似非法行为。

  道歉人:莫国证 莫国发

  2023年2月20日

  道歉声明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金机械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处置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浙江万金机械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1月2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4623.46万元,本金为14714.6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绍兴等地区。

  特别提示: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资产处置可采取单户处置、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处置,我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nbfamc.com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本次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同公告有效期),如对本次处置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957110633

  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公司稽核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74-81873327。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债权情况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附件:债权资产清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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