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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2日

  (2023)浙0282民初634号

  胡钦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胡钦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胡钦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508号

  褚思毅、邹二见: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被告褚思毅、邹二见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54、2378、2379号

  武汉优钦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AKB2D)、邵友明(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6****2073)、武汉度启速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NQ14C)、赵涛(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8118)、武汉业珅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RKF6J):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峰宇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优钦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邵友明、武汉度启速立商贸有限公司、赵涛、武汉业珅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54、2378、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35号

  李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5****0611)、王勇剑(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7****2439)、宁波高新区创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067452):本院受理原告褚权海与被告叶秀石、李建平、王勇剑、宁波高新区创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80号

  高苹仙: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苹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苹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88533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高苹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000元;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高苹仙负担127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高苹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1107号

  浙江速浪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速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37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237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923号

  曾维会、吴光耀:本院受理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光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12.9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吴光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曾维会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232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曾维会、吴光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37号

  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康桂铭诉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407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定为原告自行承担费用的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08号

  汤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群英与被告汤春祥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群英与被告汤春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叶群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141号

  袁斌:本院受理原告永嘉世贸置业有限公司诉袁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袁斌返还永嘉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3750元,由袁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97号

  林银芝:本院受理原告谢尚才与被告林银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97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谢尚才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谢尚才与林银芝之间的买卖合同;2.林银芝向谢尚才返还款项40000元;3.林银芝支付谢尚才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谢尚才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林银芝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698号

  浙江钰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被告浙江钰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2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向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荣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8号

  胡金荣:原告葛永新与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庞凯汽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葛永新工程款45109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葛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告胡金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9号

  胡金荣:原告永康市华本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金荣、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华本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华本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胡金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6号

  张生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深强与被告张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97元(以本金9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按月利息1分计算为13097元;之后利息另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6309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25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25号

  应顺法:本院受理原告张欢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6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应顺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欢欢代偿款55251.6元,并支付以55251.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张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818号

  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富、张先锋、朱月兴与被告张相荣、宁波威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市千祥镇南王坑村村民委员会、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张相荣举证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道路施工合作工程协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还款计划书、定向协议书、进场通知书;原告陈金富、张先锋、朱月兴的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位于东阳市千祥镇南王坑村的“千秋吉祥车慈岭文化旅游影视产业园项目”,长度为4000米的山体修整、护坡挡墙砌筑等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号法庭组织协商鉴定机构笔录。现通知你方按时到庭参加,逾期未到庭,相应的法律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58号

  杜本立:本院受理原告崔锡仙、陈苏清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本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锡仙、陈苏清租金和合同约定费用共120270元;二、驳回原告崔锡仙、陈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803元,由原告崔锡仙、陈苏清负担50元(已预交),由被告杜本立负担27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本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5号

  徐伟宏: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十鼎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汽车租金13800元、支付30%违约金4140元、支付汽车交通违法未处理违约金5200元、未缴罚款650元、支付汽车燃油费615元,合计24405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758号

  李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应方顺诉被告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李丰归还原告应方顺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应方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52元,由被告李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号

  潘飞琴: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与被告潘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18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4号

  阮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阮晨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142.98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6561.33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号

  李欠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李欠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6745.81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12589.73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6号

  陈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陈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796.27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5090.8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2号

  杨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杨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207.98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11464.34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13号

  杨先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利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223元,并支付以122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728号

  蔡森权:本院受理原告黄令平与被告蔡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森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令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蔡森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2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陈兴东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6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为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裁定受理后,于2022年12月21日发布公告,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现因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债务清册时间迟延,致使相关债权人不能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管理人亦不能在原公告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前完成债权的审核工作。为此,本院决定予以延期,并再次公告如下: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电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曾伟梅;联系电话:1366656070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5号

  王品良: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05号原告王冬妹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50号

  林星辉: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7250号原告林青桑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支付12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按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1112号

  徐利锋:本院受理董广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2422号

  谢波波: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伟诉被告施渊频及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2月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10609号,受理费用应为“案件受理费72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82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2-22 浙江法制报2023-02-2200007 2 2023年02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