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8日
(2022)浙0304民初6429号之一
王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付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黄彩杰、王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吴蚌、萧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了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1030004220990311,出票日期2022年7月12日,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浙032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4号
宋水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永宏与被告宋水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73号
沈利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吉新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一年期LPR为3.7%乘以四倍等于14.8%计算至被告完全归还欠款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4号之二
因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按《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裁定终结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997号
王听: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与被告王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潮生加工款1075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100元,由被告王听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61号
吴秀咪:本院受理原告楼灵龙与被告吴秀咪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楼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528号
倪东兰、吴昱昕:本院受理原告徐雪娥与被告倪东兰、吴昱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2145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2021年1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4日),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合计86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4月27日15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卸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志良、梅钱芳组成合议庭。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598号
黄少云、曾善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云、曾善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黄少云偿还原告代偿款金额56705元;2、判令被告黄少云依合同支付利息3683.55元(从每笔垫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曾善卫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少云所有的车架号WBA1R5100G5C86449车牌号为浙E751K3的宝马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原告第1、2项请求所涉之款项;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4月27日15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卸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志良、梅钱芳组成合议庭。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685号
金浜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5****7679):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吴宁利兴五金装饰店与被告金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浜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吴宁利兴五金装饰店货款71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浜海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63号
长沙县泉塘街道标智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新长海中心1-B栋104,经营者:刘亚龙;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784室,法定代表人:毛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童子胜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标智门窗经营部、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21年2月10日签订的永康中梁国宾府二改封窗合约;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二改封窗工程款157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36号
应学良(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四村环镇西路109号-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1234511):本院受理原告胡庆林与被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学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应诉材料。原告胡庆林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02611.35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69号
胡整洁(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063616):原告胡林烽与被告胡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6069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胡整洁立即归还原告胡林烽借款1512844.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4000元,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由被告胡整洁支付原告胡林烽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20元,由被告胡整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155号
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森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1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将原告借款购入的浙H51E9、浙H633L0号两辆轿车解除挂靠关系,归还原告车辆所有权,并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车价损失47000元及原车主返点14000元和借款利息28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071号
杨建忠:原告温申华与被告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温申华借款本金6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89元,均由被告杨建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894号
裴水清: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121.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141号
陈益贤:本院受理原告应光玲与被告陈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益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应光玲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360元,由被告陈益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2号
陈阳:原告杨毅与被告陈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3938.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4月24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8号
浙江宸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海文与被告浙江宸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4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无故扣除劳务费3815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剩余3762.4元、2022年6月1日到6月20日的劳务费7675.9元、第一次市级核查开车带人的劳务费5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948号
吴裕南(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战州村金狮):本院审理原告李伟锋与被告吴裕南、李燕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4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回原告李伟锋充值卡卡金4220元;二、驳回原告李伟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2元,由被告李燕春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李庭,联系电话:0576-89380086)。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14号
郓城县作文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市鑫屏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29657722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4民初2097号
刘晨:本院受理原告汤春英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汤春英借款6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17日起以6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被告刘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4号
相关人员:本院依据庆元县红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8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二楼业务四部;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朱泽毅;联系电话:1360669033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2月2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12180号,案件受理费应为“10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660元,由被告王海红承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