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01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26,760.85万元,本金为15,923.80万元。债务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债权由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章鹏飞、赵军、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行宫塘村在建工程(交易市场二期工程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2#商业办公楼,在建工程面积103947.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7810.50平方米,用途为商服(副食品市场),21600万元最高额抵押),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601室、702室、802室、803室、14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337.85平方米,203.6平方米,203.6平方米,214.18平方米,227.04平方米,合计为1186.27平方米,合计1080.03万元最高额抵押,用途为综合(办公)),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17层(建筑面积695.38平方米,1744.53万元最高额抵押,用途为综合(办公))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及良好的资信背景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赖方庆,陈思源,王喆,杨颖超
联系电话:0571-85778282,0571-85775903
0571-85779836,0571-85771373
电子邮件:laifangqing@cinda.com.cn,chensiyuan@cinda.com.cn,wangzhe3@cinda.com.cn,yangyingc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处置公告
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3135818467,因总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停办分所,拟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联系人:罗律师,电话:13777568057。
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8日
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注销公告
绍兴梵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2022)杭仲01字第1996号申请人周成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结束后60日内(2023年6月27日前)你方应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中节能西溪首座A3座,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9468)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公告
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1)第94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工程款1228501元,并支付以工程款122850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对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27190元、鉴定费22285元、公告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鉴定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公告
王春遗失警官证,证号3326005,身份证号330123197303112316,声明作废。 王春
2023年2月28日
遗失声明
文成县人民法院遗失县法院工会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3337000011801,声明作废。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