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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8日

  (2023)浙0102民初1341号

  胡叶红、杭州越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被告胡叶红、杭州越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341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0062号

  应亚非:原告杨昌应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3952号

  杭州走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栋运诉你及杭州利南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198号

  杭州企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6198号原告汪发敏诉被告杭州企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594号

  杭州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实学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1号

  朱秀鹏、苏仕俊、浙江壹加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蓉与被告朱秀鹏、白晓云、朱黎花、陈盼、苏仕俊、方翊文、上海豫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壹加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朱秀鹏在18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白晓云在1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朱黎花在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陈盼在18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苏仕俊在6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方翊文在1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上海豫统实业有限公司在2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8)浙0108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浙江壹加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28号

  华明忠(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山67号):本院受理原告石爱婵与被告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50号

  王月容:本院受理原告姚大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欠款38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96号

  徐荣(公民身份号码:3403222001****7845):本院受理原告康彬彬诉被告徐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2053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80号

  卞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9****243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司诉被告卞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卞海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赔偿款210083.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清;二、被告卞海峰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210083.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清;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卞海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3号

  莫金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47****04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莫金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85号

  麻冬仙(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0****0924):原告宁波子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冬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货款440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58号

  陈炎浩:本院受理原告郑俊东与被告陈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等3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在庄桥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202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郑一帆与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于际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郑一帆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于际良负担;公告费650元,由于际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8号

  陈孝全(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7****4413):本院受理原告代道堂与被告陈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900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485号

  彭英俊(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8****6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辰粉末涂料厂与被告彭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英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辰粉末涂料厂货款64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彭英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77号

  曾庆泽: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77号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与被告曾庆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95号

  胥尚言: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695号原告王可磊与被告胥尚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86号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朱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186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朱亮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偿还保险理赔款209175.73元,并支付以104638.25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04537.48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4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88元,由被告朱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96号

  赖杭声:本院受理原告沈红与被告赖杭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51号

  汪义明: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良与被告宁波伟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义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472号

  葛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沐华与被告葛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47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美珍返还原告李沐华借款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75元,由被告葛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44号

  孙家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04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孙家赞偿还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7368.90元,并支付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34元,由被告孙家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82号

  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昌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2589元;2、判令别管支付以19258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34511.90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1号

  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义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余姚市义轩建材经营部井盖货款16282元,并支付以162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94号

  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马岳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573458027D;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483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马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归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的利息158815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承担30万元本金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马岳淼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马岳淼另行归还原告借款8196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4本案受理费和财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806号

  林振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与被告林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林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苏全兵货款72122.30元及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72122.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38号

  唐孝根、胡端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与被告唐孝根、被告胡端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唐孝根一案中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唐孝根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9700元;2、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唐孝根承担。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胡端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胡端午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600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89号

  高俊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俊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1.被告高俊兰赔偿原告损失206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80号

  宋见立:本院受理原告陈郊与被告宋见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08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宋见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郊劳务报酬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19号

  胡长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胡长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59号

  武汉铭润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D8GXM)、侯艾民(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0****3756):本院受理宁波峰宇燃料有限公司与武汉铭润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侯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432号

  郑金洪(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1551)、许一平(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156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郑金洪、许一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651号

  王萍(3302051981****0922)、王丽冰(3503221996****1564):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鑫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文胜、张健斌、章盈萍、吴辉、王丽冰、褚柏年、王萍及第三人宁波市风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190号

  芜湖光佑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LAAP53)、俞小地(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2****6491)、汪洪金(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9****659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光佑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俞小地、汪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2-28 浙江法制报2023-02-2800009 2 2023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