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日
(2023)浙0282民初373号
陈廷松、金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陈廷松、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廷松、金云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98号
王世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瑞进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立、岑达锋、陈友张、陈志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对河南冰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共计196379.10元(含货款191685.1元、案件受理费4134元、公告费560元)及以191685.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566号
祝金万(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0****2531):本院受理原告刘迎迎与被告祝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90号
吉林省海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定发、张方荣、陈波、张伟、刘正国、金明亮、奚振旭、刘志阳、刘向阳、王粉营、李朋飞、朱二兵、奚志杰、刘志岗、李家良、奚志扬、韩建长、姜同栓、奚振洋、刘彦辉、金明强、彭利国、刘建喜、张伟与被告闵长城、陈治坤、吉林省海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73号
姜斌、王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斌、王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1368号
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冠泉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65号
沈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妹、丁宝荣、沈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荣妹、丁宝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604.63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96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6元,由被告李荣妹、丁宝荣负担237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78号
计晓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三叶与被告计晓英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徐三叶要求计晓英还2018年欠的工资67000元(陆万柒仟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0号
潘永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兴文与被告潘永法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686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97号
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应退还的租金16781.6元;2.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2720.17元(利息以16781.6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3.65%)为标准,从2018年6月4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4月17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613号之一
潘利萍(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水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晓云村百步自然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812013049。):本院审理原告戴建中与被告潘利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戴建中与潘利萍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戴建中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542号
王大应、胡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何继松诉被告王大应、胡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代偿款42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为28701.17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563号
马恒飞: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563号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恒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马恒飞立即向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8345.14元;2.请求判令马恒飞立即向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847.22元(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每年15.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恒飞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4938号之一
陈伟英、杨水泉及周子平:本院受理原告周世法与被告陈伟英、杨水泉及周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4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关法庭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91号
张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荣飞化工原料商行与被告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磊,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551号
程润智:本院受理原告程凌霄与被告程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原告程凌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程凌霄负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077号
马干伟: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你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货款49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70号
盛新银、汪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旭星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盛新银、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盛旭星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4560元(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止),合计140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号
洪信灿:本院受理原告邵新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41号
陈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方英与被告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英货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陈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3号
2021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宣告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985号
林春琴(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新美洲村第二小区125号):本院受理原告厉西田与被告林春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783民初9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林春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厉西田货款396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被告林春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537号
吴夏来:原告陈大龙与被告吴夏来(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8XXXX9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被告吴夏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大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日止为31760元,此后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夏来负担。被告吴夏来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2781元,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15776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26号
吴国栋: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阿伟酒业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7587元人民币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28号
吕庆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阿伟酒业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44号
陈献珉:本院受理衢州三彩漆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9号
王强: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59号原告金仁建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64号
陈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吴敏芬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即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4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12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旭川化学品销售(苏州)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51242958、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旭川化学品销售(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51242958、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旭川化学品销售(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