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日
(2023)浙0106民初669号
张征: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669号原告浙江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征、新县搜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文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2号
王杭鹏: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被告王杭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1号
傅双江:本院受理原告王良珍与傅双江、戴丽霞、傅天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2号
朱璨琛: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丹诉被告朱璨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92号
夏云飞、史雪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云飞、史雪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65号
张廷鹏: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珠诉被告张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101号
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长军、崔震、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徐思远、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409号
陈建龙(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杨振祥与被告陈建龙、陈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龙归还原告杨振祥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54649.44元(截至2022年6月6日),并继续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昌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杨振祥负担147元,二被告负担50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261号
江进进:原告程瑜与被告江进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瑜与被告江进进离婚;二、婚生女江恰呈由原告程瑜直接抚养,被告江进进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程瑜抚养费1100元至江恰呈年满18周岁止;三、婚生女江尔呈由原告程瑜直接抚养,被告江进进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程瑜抚养费1100元至江尔呈年满18周岁止;四、被告江进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程瑜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程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进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627号
陈旭升(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社区大唐庵15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展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陈展鹏与被告陈旭升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借条》及《关于偿还陈展鹏银行贷款利息的协议》于2022年12月21日解除;二、被告陈旭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展鹏借款8782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0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994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以788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计算利息】;三、被告陈旭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展鹏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34元;四、驳回原告陈展鹏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19元,由原告陈展鹏负担442元,被告陈旭升负担128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012号
王胜良(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界首乡松源村坑口57号):原告杭州仁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胜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杭州仁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申请缓交)、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王胜良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996号
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权诉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权工资33168元;二、驳回原告陈建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830号
童小峰:本院受理董乃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701号
郭苏清: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永基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苏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公告费6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永基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破3号
本院根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13日前,向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债权申报地址2:浙江省慈溪市(宗汉)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88号行政办公楼1楼;联系人及电话:何帆13777116302/王倩玲189583671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时间及地点、方式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6号
陈伟涛(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8****7633):本院受理的原告凡楠楠诉被告陈伟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080号
安祥明(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2****6810):原告王小妃与被告安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852号
麻冬仙(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0****0924):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目的诉被告麻冬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43号
杨兴旺(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7****0056):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杨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42号
郭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火红红涂料店与被告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4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2号
本院根据范念闯、李明林、王志才、杨忠平、王进国、王海燕的申请,于2023年2月20日裁定受理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0日前,向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楼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华金涛收,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13586687859;现场申报地址:同上。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hightac.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天易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2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以及采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同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若会议时间、地点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0号
戴志霞(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9****5026):本院受理原告林楚波诉被告戴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志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林楚波借款3424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3元,由被告戴志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535号
岳绍艾(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2****6913):本院受理原告叶炜天与被告岳绍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岳绍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叶炜天损失3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岳绍艾负担。上述受理费、公告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919号
彭涛(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6****5519):本院受理原告朱席与被告彭涛民间借贷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朱席与被告彭涛于2022年2月27日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二、被告彭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朱席装修款32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彭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涛负担,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号
南菊芹、张小丽、王文丽、张敏、虞晓晓、杨相建、林海鹤、洪友亮、陈淑芳、钱云恭、陈芹微、潘炯辉、张佩佩、孙鹏程: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南菊芹、张小丽、王文丽、张敏、虞晓晓、杨相建、林海鹤、洪友亮、陈淑芳、钱云恭、陈芹微、潘炯辉、张佩佩、孙鹏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0号
张林、张逍: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44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明玖食品商行与被告陈弋阳、刘子容、张林、张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81号
李争春: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肖超群、李争春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货款918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利率0.3%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66800元的红字发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肖超群对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争春在其减资范围内对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得胜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1373元,由被告响水祥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8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67号
丁多(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4****5013):本院受理原告卢泽峰与被告丁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1820元。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11820元为本金,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人民币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额共计1232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88号
陈俊杰(420114198410232815):本院受理原告陆丽波诉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及违约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28号
绍兴方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EK5970):原告余姚市博远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方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镀加工款48700.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50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明与被告吴鑫华、邓小琴、周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8号
程远志:本院受理原告董永与被告程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01号
管敏杰: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朝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42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439号
昆山市张浦镇永发纸制品厂:原告浙江苏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永发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永发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26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9月15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70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