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3日
(2023)浙0106民初544号
葛焕玉:本院受理原告袁法明诉被告葛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29917元(暂计至2022年9月19日,之后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的四倍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6号
何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蔡虹诉被告何建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蔡虹和被告何建强离婚;二、原告要求儿子何子炎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5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0090号
杭州蜂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姜春云诉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0101号
葛祥华:本院受理原告易能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276号
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雅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181号
张麟:本院受理原告罗永琼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363号
郭文迪、朱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宋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545号
黄良法、朱灵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法、朱灵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56号
黄昌进: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明与被告黄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96号
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原告章淑娟与被告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章淑娟于2月28日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3号
林小光:本院受理原告盛峰诉被告林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盛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5号
钟炜(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新江村汇头钟非农组):本院受理汪春江与汪自强、钟炜、余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要求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4日为1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274号
杭州美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南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娅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案涉《浙江省合伙人原始股东约定》及《日暮回家合伙人正式协议》于2023年1月2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美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南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海娅11107元;三、被告杭州美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南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海娅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498号
毛荣华、胡家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徐沛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荣华、胡家辉、孟翔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孟翔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被告毛荣华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被告胡家辉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就舟山昇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徐沛堂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3618243.7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毛荣华、胡家辉、孟翔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徐沛堂实业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徐沛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46元,由被告毛荣华、胡家辉、孟翔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37号
方继法(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四组):程宝琴(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四组):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继法、程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49200.11元;支付利息损失(以49200.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算到起诉日为15170.53元;对被告所有浙AD6U51现代ix35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BELMBKC1BY150060发动机号BA940670)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告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桐庐县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2楼速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645号
林宜为:原告方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792号
李维(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6079):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929.52元、律师费35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9929.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维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94号
张弛(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7****7577)、吴西西(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6910)、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吴爱兵、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一吴爱兵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及其他款项20428.30元;二、被告一吴爱兵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393.96元(违约金以全部租金20%计算),上述一、二项金额合计44822.26元;三、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吴爱兵在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原告对被告三抵押的车辆苏UDZ529就拍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58号
王斌(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3****2212):本院受理的原告卓华龙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59号
赵利(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0****3754):本院受理的原告卓华龙与被告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6号
徐元六(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5****4714):本院受理的原告滕建希诉被告徐元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03号
高桂萍(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2****7145)、朱晓霞(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6****1024)、黄书忠(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3****7131)、王章宪(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2****7154):本院受理原告黄已申与被宣保虎、周光辉、宣保泉、张军杰、刘菊珍、朱晓霞、刘艳燕、黄书忠、王章宪、高桂萍、黄依婷、王雯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号
姜贤和(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37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贤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983号
江西荣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安星、杨良妃、宁波日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江西荣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号
杨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孔令银与被告杨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1号
李宗泽: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被告李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68号
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凤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凤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维修款2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01号
黎秀娥(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90****0421):本院受理原告黄涛与被告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652号
高玉龙(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161X)、张利辉(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8****0537)、王爱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4033):本院受理原告刘灯红与被告干松林、高玉龙、张利辉、王爱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灯红损失22973.6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灯红损失3462.3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被告干松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刘灯红损失3491.72元;四、被告张利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刘灯红损失119元;五、被告王爱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刘灯红损失119元;六、驳回原告刘灯红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42元,由原告刘灯红负担604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7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119元、被告张利辉负担4元、被告王爱虎负担4元、被告干松林负担120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33号
李开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4814):本院受理原告虞杏菊与被告李开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租费45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房屋修理费8250元,租赁期间的水电费978.84元,以及房屋闲置至今产生的费用;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号
王新中:本院受理原告陈彩珍与被告王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陈彩珍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23738.74元,合计:343738.74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4号
朱灵支、宁波嫚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王梅与被执行人朱灵支、宁波嫚尔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提出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申请追加朱灵支为(2020)浙0211执9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郑毅、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52号
谢成敏:原告许华与被告谢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45号
吴光海、李玲、吴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海、李玲、吴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吴光海、李玲、吴明星共同偿还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3876.29元,并支付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9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7元,由被告吴光海、李玲、吴明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326号
刘荣:原告刘宝明与被告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42号
罗艳:原告周亚鸥和被告罗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43号
朱福印:原告周亚鸥和被告朱福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097号
宁波东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东买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超级星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世南、梁力尹:本院受理原告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东买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超级星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世南、梁力尹商标权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