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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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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6日

  (2022)浙0282民初11428号

  傅祥: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桥头六如鞋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桥头六如鞋厂货款6379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179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77号

  羊晓强、王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永鑫和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永鑫和布行货款2331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11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011号

  祝远华、叶四平、叶清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建道分别与被告祝远华、叶四平、叶清乐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1011号、(2022)浙0282民初11011号之一、(2022)浙0282民初11011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46号

  徐高平(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3****2272):本院受理原告潘峰与被告徐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5367号

  王心宇、王伟、慕立涛、王兰英: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心宇、王伟、慕立涛、王兰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民终53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心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未出资4950000元范围内对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1590446元及以15904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未出资50000元范围内对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1590446元及以15904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幕立涛对本判决第二项王心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上诉人王兰英对本判决第三项王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上诉人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114元,均由被上诉人王心宇、王伟、慕立涛、王兰英共同负担。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结算,你们须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4元。现通知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按如下所列账户向本院缴纳(也可以网银转账交纳诉讼费用)。逾期未交将申请执行,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院诉讼费户名名称: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6232631400101757328。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终6100号

  方朝忠:上诉人朱小凤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第三人方朝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终61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上诉人朱小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127号

  温州瓷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若磊与被告温州瓷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1执清4号

  本院根据郑圣旭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裁定受理郑圣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3月2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圣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郑圣旭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7日前向郑圣旭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楼,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郑圣旭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郑圣旭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公 告

  (2023)浙0424民初676号

  王潮存: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莹旖诉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8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48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2号之二

  因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终结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6号之二

  因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终结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189号

  郑建素、庄浩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郑建素、庄浩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建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92985.92元;二、被告庄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23246.48元。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郑建素负担2160元;由被告庄浩鹏负担5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55号

  金国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报福宏霞土特产店与被告金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432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3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期限:从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来燮元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3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638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等。原告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1、终止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由于被告严重延误工期,导致至今尚未完成工程施工建设。按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从2021年7月30日开始至2022年8月30日止,按延误工期每天扣罚5000元计算,应支付违约金1950000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法院判决之日前该建设工程应付而未付的全部债务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应当事人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如下: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3#厂房工程尚未完成建设部分的工程量造价合计1199018元,其中建筑801871元,安装3971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534号

  陆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陆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借款本金49997.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3572.94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此后利息、违约金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陆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 0781 破 2 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兰溪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通过现场申报、书面邮寄申报等方式向兰溪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人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一、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一)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四)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二)(三)(四)项资料。二、债权申报方式:现场及邮寄申报。申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 508 号总部大楼 B 座801 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873号

  郑小青:本院受理(2023)浙0783民初873号原告李虎坪与被告郑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33号

  丽水汇鲜生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国道路6号);孙志冰(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白岩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412105366):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勇与被告丽水汇鲜生果蔬配送有限公司、孙志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志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王金勇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孙志冰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孙志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0号

  金华常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兰与被告金华常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2号

  金彩花:本院受理原告童戈文与金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以及利息22000元(利息按约定月息1%计算,从2020年12月31日算至2022年10月30日止,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2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童美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67号

  蔡廷明(公民身份号码:352128197502011515,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里286号):本院受理原告凯丰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228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2号

  陈哲:本院受理原告郑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哲归偿借款人民币263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223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谢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2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斌偿还借款人民币15300元;2、要求被告周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周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64号

  方东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69751.36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H1J833、车辆识别代码为LHGGJ7667H8003450的凌派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本金69751.36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损失5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85号

  李建军:原告毛雅燕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雅燕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707号

  陈西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敏、陈西岳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小敏、陈西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当金利息、综合服务费用。二、被告陈西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三、如被告陈小敏、陈西岳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陈小敏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58弄2号大都公寓3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20)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1591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陈小敏、陈西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06 浙江法治报2023-03-0600007 2 2023年03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