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453号
金伟学: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53号原告杭州蓓斯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2号
何敏婕:本院受理原告黄佳卫诉被告何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532号
上海想都不敢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嘻嘻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想都不敢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53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40号
钟金鑫:本院受理原告许丽诉被告钟金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许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93号
许旦(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望月弄3幢6号):本院受理原告范益萍诉被告许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48号
金闪(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石盖4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星诉被告金闪与于雪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98号
熊建飞(浙江省淳安县富文乡富文村富文137号):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荣诉被告熊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3号
骆建安:本院受理原告周益明诉被告骆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骆建安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65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4号
骆建安:本院受理原告周益明诉被告骆建安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设计预付款1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骆建安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65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856号
方利荣(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丰畈村童坞百步街18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杭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杭新酒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752元;2、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年化5.6%的利息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808号
应成龙(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镇人民政府宿舍镇区X竹园坊118号)、唐晓红(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唐村村唐四86号):本院受理原告卢培新与被告应成龙、唐晓红及第三人方介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成龙、唐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培新工程款138132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应成龙、唐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培新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4286元,由被告应成龙、唐晓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940号
柯育兵(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5****283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甬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育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柯育兵偿还原告宁波甬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6015.08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以36015.08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柯育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65号
米大淼(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8135):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祥与被告米大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20号
高增伯(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2410)、陈季章(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8****2411)、高莉萍(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9****242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飞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增伯、陈季章、高莉萍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48号
王家凰(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5****2623):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家与被告王家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8926.2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102号
张双羊(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0****303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与被告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张双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双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经济损失222667.9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83元,保全费1683元,公告费9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负担143元,被告张双羊负担7273元(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已缴纳,由被告张双羊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06号
张锡超(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483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张锡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佣金50000元;2.判令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01号
宋大红(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7****66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宋大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佣金12500元;本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05号
邵勇(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42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邵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佣金10000元;2.判令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18号
安辉(6105241990****2819):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达与被告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705号
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469号
严彦: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286号
彭坤:原告浙江瑞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坤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40号
甘文勇:本院受理原告龚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30000元按当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42号
齐凯歌:本院受理原告林心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454元;2、判令被告承担以84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计为8464.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4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15号
苏荣章(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外寨村外寨新村27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玉与被告苏荣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11.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458%从2010年2月1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暂算至2022年12月9日为17633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2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6日前向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17号;联系人:汪丹丹律师;联系电话:186678798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2号之一
邹行雨(公民身份号码:412728********3257):原告张海与被告邹行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邹行雨支付原告张海模具加工费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邹行雨负担。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14号
年夫武(身份证号:3403211990****4350):原告孙传刚与被告年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9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330号之一
罗钦浩(4228261990******18):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钦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海威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03号
储小蕾(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2****5325):原告许照明与被告储小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腾空并搬离承租的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四、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储小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013号
郭玉华(身份证号:3621271979****0535)、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科劲电机有限公司、宁波慈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科劲电机有限公司、宁波慈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3155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7815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郭玉华对上述债务经依法对被告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郭玉华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61号
方利军、马桂云(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1****4937、3602021974****1069):本院受理原告黄先锋、方彩浓与被告方利军、马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6日至该款实际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94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8时50分至9时2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91号
圣楠楠:本院受理原告徐雪利诉被告圣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18号
谢亦明:本院受理原告胡长君与被告谢亦明、袁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谢亦明、袁玉英付清货款27686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