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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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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8日

  (2022)浙0703破38号之一

  2022年10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刘伟华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22年12月19日,本院召集召开了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了核查。截至2023年3月2日,经管理人调查,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而已确认的债权为2116118.01元,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本院认为,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宣告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8号

  马朝利: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168号原告吴美爱与被告马朝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吴美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美爱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754号

  浦江千意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裕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千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8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已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金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金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09号

  浙江喜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毛肖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众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94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7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加工费4682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10号

  郑汪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汪军归还原告45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0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按月利率1.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48号

  廖越祺:本院受理原告徐正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代还款5万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1号

  徐晗(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丽都浅水湾公寓1幢241室)、徐启源(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上里村81号):原告梁根土与被告徐晗、徐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徐晗、徐启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4月10日止。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本院速裁小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617号

  周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祥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天台天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防水工程款25645元,并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4911号

  舒和霞(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603204223)、吴宁(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910291023):本院受理原告沭阳嘉盛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新耀、舒和霞、吴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491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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