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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8日

  (2023)浙72民初225号

  叶美方:本院受理原告胡高飞与被告叶美方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高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59425元,其中包括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4100元、护理费10355元、交通费570元、鉴定费7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08号

  周翔宇: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翔宇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72号

  陈升云(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4***5473):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诉被告陈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升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建货款54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升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962号

  浙江唯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究究(浙江)传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唯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造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40号

  王仕全(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469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仕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欠款84400.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41号

  杨家亮(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0****323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欠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50元(暂算至2022年9月5日),合计13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0号

  许传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小英与被告王柯峰、许传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一、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2748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都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2号

  王世祥:本院受理原告蒋祥华与被告王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9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刘琪与被告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材料款4653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654号

  高玉龙(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161X)、张利辉(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8****0537)、王爱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4033):本院受理原告干松林与被告刘灯红、高玉龙、张利辉、王爱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6203.6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6203.6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6203.6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四、被告刘灯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3398.95元;五、被告高玉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42元;六、被告张利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42元;七、被告王爱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干松林损失442元;八、驳回原告干松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68元,由原告干松林负担328.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各负担1205.50元,由被告高玉龙、张利辉、王爱虎各负担11.50元,由被告刘灯红负担88.50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7号

  操金跃(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79****2313):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红为与被告操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操金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爱红借款43000元,并按同期LPR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操金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79号

  张小旺、覃玉兰、安天运、宋邦义、王亿涵、王华琴、农思媛、零春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蒋汉才、李常鹏、张小旺、李婷、覃玉兰、安兴勇、安天运、宋邦义、韦海英、罗晓东、王亿涵、晏勇、王华琴、农思媛、零春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3379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小旺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95289.07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以95289.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小旺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764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100053.07元;三、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对被告张小旺提供的抵押物贵GML922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李婷对于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覃玉兰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60499.0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之后利息以60499.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请求判令被告覃玉兰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25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63524.02元;七、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覃玉兰提供的抵押物桂AB2T76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八、请求判令被告安兴勇、安天运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56727.5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3日,之后利息以5672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九、请求判令被告安兴勇、安天运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836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59563.53元;十、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安兴勇提供的抵押物贵A4XX71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十一、请求判令被告宋邦义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51247.66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之后利息以51247.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十二、请求判令被告宋邦义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562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53809.66元;十三、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宋邦义提供的抵押物贵ABOR73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十四、请求判令被告罗晓东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149378.54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之后利息以14937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五、请求判令被告罗晓东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7469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156847.54元;十六、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罗晓东提供的抵押物浙B9H7Z2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十七、被告王亿涵对于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十八、请求判令被告王华琴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55667.7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之后利息以55667.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十九、请求判令被告王华琴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783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58450.73元;二十、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王华琴提供的抵押物贵CB209B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二十一、请求判令被告农思媛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53625.89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之后利息以53625.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十二、请求判令被告农思媛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681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56306.89元;二十三、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农思媛提供的抵押物桂A405FP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二十四、请求判令被告零春蝶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75865.61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之后利息以75865.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十五、请求判令被告零春蝶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793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79658.61元;二十六、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零春蝶提供的抵押物贵A763WS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二十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号

  冯加骥、周平玉、浙江新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郭峰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提出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申请追加冯加骥、周平玉为(2022)浙0211执13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郑毅、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行审5号

  张显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镇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202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及加处罚款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镇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10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13号

  姬於辉:本院受理原告徐仁钢与被告姬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徐仁钢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900元,并支付利息5465.52元(利息以889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的标准,自2022年3月5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2022年9月7日,上述款项合计94365.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4386号

  徐家强(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叠石村叠石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1029501X):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4386号原告卜宜成与被告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宁波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家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卜宜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222元,保全费1042元,共计6264元,由原告卜宜成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880号

  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卓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1265.59元【以1004000元为基数,按LPR贷款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查鹏程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33号之一

  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飞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125.2元,并支付以3712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并支付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程飞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涉车牌号为浙B997KP(车架号:LGWEE4A42FF211620,发动机号:1505755265)哈弗牌汽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60号

  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P7A20)、曾燕兵(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7792):原告高伟与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未完工装修款55484.2元,并按年租金14000元标准赔偿原告2021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房租损失(暂算至2023年1月1日为1516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曾燕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61号之一

  张珍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珍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61号之二

  宋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宋学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05号

  周孝荣、李小芳、朱富武: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27破5号

  2023年2月20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温州中生箱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中生箱句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吴倩倩、林燕萍(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33)]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18日10时00分在苍南法院钱库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120号后面)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867号

  叶常伟(3310231991050448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诉被告叶常伟、陆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48号

  黄鑫婷(500241198607306827):本院受理原告涂勤节诉被告黄鑫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鑫婷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3号

  本院根据执行局的移送及债务人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4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前,向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或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863号

  翁中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翁中强、杨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翁中强、杨艳娣归还借款本金201344.5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为70186.85元;本金128388.41元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7.6%加收50%计收罚息,本金72956.09元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96%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08 浙江法治报2023-03-0800009 2 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