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不应是“镜中花水中月”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避免长时间劳作给职工身心带来不利影响,让职工享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3位委员如是呼吁。
带薪年休假作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写入我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已经过去了15个年头,但带薪年休假却一直很难落到实处。对于很多人来说,带薪年休假仍是“镜中花水中月”。
如何带薪休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落实难,主要是劳资双方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话语权。通常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常常选择忍气吞声,生怕丢了饭碗。同时,一些工会、妇联等组织也没有就此为劳动者主动发声。而劳动监察部门抱着“法不执众”的心理,对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明显不足。眼见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过问,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加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抛到了一边。
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3位委员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规定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督促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其实,有的地方对带薪年休假已落实得比较好。比如湖南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的做法,使单位和管理者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而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正是提高带薪年休假落实率的有效手段。这种规定,不能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更要落实到各类企业。
要让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违反带薪年休假的惩戒措施,加大督查力度。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督查外,各级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不能只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层面,要主动作为,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同时,作为职工,也要自觉维护自身权益,一旦休息休假权益受损,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