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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0日

  (2023)浙0106民初1628号

  彭炜玉:本院受理原告丁华芬诉被告彭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9580.02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629号

  叶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旋诉被告叶志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以前述股权回购款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为基础计算,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目前暂时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1860.27元;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号

  杭州乐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3号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杭州乐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888号

  周富贤(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上埠头52号):本院受理原告刘林与被告周富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2号

  唐关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中街170号):本院受理原告俞金明诉被告唐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俞金明货款11796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关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82号

  连云港博采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75号兆隆大厦736)、杭州亚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阶段迎春南路666号利时百货大楼26-12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佳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博采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亚盟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们工商注册地无法正常送达,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佳豪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以汇票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3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000元,利息3750元,合计503750;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753号

  林宜为:本院受理方永成、方德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755号

  建德市进峰石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进峰石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建德市进峰石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不当得利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息,从2022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从2022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为6022.5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72号

  田小冲、何玉钗、汪玺(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9****3198、5222281971****3183、3408231993****045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秸、田小冲、何玉钗、杜允静、汪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23号

  孔海武(4452811980****1833)、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海武、陈庚钦、胡雄、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24号

  林廷清(4405281962****0338)、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廷清、陈庚钦、胡雄、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23号

  孔海武(4452811980****1833)、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海武、陈庚钦、胡雄、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97号

  宁波希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达智联物流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55号

  苏茂慰、戴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升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茂慰、戴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39651.5元人民币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在庄桥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3号

  义乌市海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王宏(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5****3038):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海涛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王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停止销售侵犯第163333号、第88013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3号

  罗昌建(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9312):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跃与被告罗昌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408号

  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胡传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传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传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传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43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郑古林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17号

  吴健铭、朱敬轩、凌嵩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诉被告吴健铭、朱敬轩、凌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丁福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丁福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五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丁福泽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4741.75元,并支付以44741.75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6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1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丁福泽负担1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赖巧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赖巧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六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赖巧玲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1052.31元,并支付以41052.31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赖巧玲负担1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刘桂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桂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七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刘桂云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4653.40元,并支付以124653.40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83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8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刘桂云负担3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李嫣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嫣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八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李嫣然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7759.02元,并支付以27759.02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李嫣然负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石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石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九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石文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2676.95元,并支付以22676.95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石文负担10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十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罗建华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5047.42元,并支付以75047.42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7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罗建华负担2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80号

  刘名扬:本院受理原告段见民与被告刘名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13号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良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39号

  陈宇、龙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97号

  罗振南: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99号

  余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51号

  许蓉蓉: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251号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蓉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0号

  张增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增利、张佳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增利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3号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斌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94号

  周照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照凯、周凌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照凯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98号

  唐学军、吴平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军、吴平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唐学军、吴平波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4号

  蒋春季:本院受理原告蒋万云与被告蒋春季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蒋春季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85号

  余善豪:本院受理原告叶光辉与被告余善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余善豪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10 浙江法治报2023-03-1000009 2 2023年03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