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渔获,三种价格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通讯员 夏天扬 马子滟
“销售价30元/箱、评估价53.7元/箱、拍卖价15元/箱”,一起涉海洋捕捞类刑事案件中扣押的同一批渔获物,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价格,应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近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听证会。
2022年8月,何某某和陈某某等人驾驶广东籍渔船前往福建海域某渔区,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网具,并擅自将捕捞方式由围网改为拖网,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超过2.6万公斤,将其中9000余公斤销售给他人,其余被中国海警局现场扣押,被扣押的渔获物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处置,也因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价格,且价格之间相差数倍。
为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该院决定召开何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听证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与听证。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后,听证员经过提问、评议,最终确定以“销售价”来计算该批渔获物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
检察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款将专项用于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以恢复渔业资源,提高生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