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万元赔偿金才发出1.7万元
“毒胶囊”受害者,检察官喊你来申领这笔钱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程琦 盛伶萍
“要不是你们,我都不知道之前买的居然是‘毒胶囊’,更不用说领赔偿金了。”电话中,刚领到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杨女士对回访的检察官说。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何某某、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全国多地市场,销售金额76.5万余元。
2021年上半年,松阳县检察院就该案陆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何某某、魏某某等五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765万余元。2021年下半年,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其中300余万元损害赔偿金目前已执行到位。
赔偿金到位后,这笔钱该怎样安排?是直接上缴国库,存入公益诉讼专用账户,还是发放给受害消费者?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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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松阳县检察院专题研究论证后认为,不同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等基于国家所有权和纯社会公益被侵权的求偿权本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既包含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益,也包含受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私益,在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首先要尽量维护受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对受害消费者权益补偿、救济功能。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惠及消费者机制,2021年10月,松阳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制定《松阳县食品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设立赔偿金管理机制,并在该办法中确定以公告方式督促消费者提出参与分配赔偿款的请求程序,公告期内没有提出分配请求的消费者,仍然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参与分配请求,鼓励受害消费者积极申请参与分配,确保将众多消费者权益置于优先地位。若赔偿金仍有结余,则用于公益。
2021年11月29日,松阳县检察院就该案赔偿金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涉案消费者及时向松阳消保委提出参与分配赔偿金请求。
但公告发布后,仅有两名受害消费者提出参与分配赔偿金请求。因这两名消费者均系经诉讼确认,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分配,松阳县检察院向二人发放了第一批赔偿金。
考虑到涉案减肥胶囊大多通过网络销售,受害消费者分散在全国各地,为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又与松阳消保委沟通,通过消保委联系、提醒受害消费者申请参与赔偿金分配。不过,在消保委联系到的省内59名受害消费者中,经工作人员详细阐明情况,仅17人提交申请。松阳县检察院对这些消费者逐一制作调查笔录,经审查核实,其中10人能够认定为该案受害消费者。
今年2月,松阳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召开惩罚性赔偿款发放消费者案情研判会,最终这10人进入第二批惩罚性赔偿款发放消费者名单。
截至目前,两批共1.7万余元损害赔偿金均已发放到位。
松阳县检察院表示,根据《办法(试行)》,在2024年12月29日前,该案的受害消费者均可提出申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办理该起公益诉讼案的初衷。希望该案其他受害消费者能积极申请参与分配。”检察官说,该笔赔偿金赔偿受害消费者后的结余,将用于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