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3日
(2022)浙0106民初9349号
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9349号原告丁海峰与被告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931号
杭州踢希美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昭君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24号
谢梦熊(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章俊(杭州市钱塘区铭和苑桂雨坊)、杭州爱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3号301室E146):本院受理周立明与叶晓军、徐兰妹、谢梦熊、章俊、杭州爱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归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0元;3、判令被告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杭州市西湖区恩济花苑19幢1单元302室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格就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9号
徐朱梅(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里湖村七组里湖71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傅火林诉被告徐朱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由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48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12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放生、黄满珍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647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17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满容、蔡天平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和违约金120974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8号
洪亚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江夏芳与被告洪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江夏芳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洪亚娟立即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被告以款项4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969300元,本息合计:1419300元;后续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6%计算至本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96号
郑磊,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横山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11228031X: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刘惠荣与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刘惠荣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伍万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2号
顾晓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皇甫璐英与被告顾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皇甫璐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七万元整(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2号
宋世军: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土荣与被告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土荣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7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697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LPR贷款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500号
叶五一(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805010714):本院受理原告方水莲与被告叶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38号
张炳龙: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下包胜利胶水厂与被告张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下包胜利胶水厂货款219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5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炳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8号
张文胜(公民身份号码:421126****473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金诉被告张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号
浙江娇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娇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号
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21号
陈先荣(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8****221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林彬诉被告陈先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170号
洪珊瑚:本院受理陈娟与洪珊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洪珊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娟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洪珊瑚负担;公告费650元,由洪珊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15号
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冠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语荟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040号
杨恒银、钱建业、邵桂英、李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恒银、钱建业、汪拓、邵桂英、项进、李劲、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再12号
罗仁华: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罗仁华追偿权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再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再13号
周桂情、黄敏辉: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桂情、黄敏辉追偿权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再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549号
丁佰振:本院受理原告毛诗贵诉被告丁佰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30号
邓浪: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韬毓诉被告邓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3时5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197号
梁效、亓群: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419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梁效、亓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1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92号
李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伟杰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文龙支付原告高伟杰价款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文龙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014号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涛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8100元并要求你支付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72号
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9810.73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破1号
本院根据余姚市城区贝达五金电器厂的申请,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受理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1日前,向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上,在管理人接管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余姚金灵工具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或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29号
朱意萍:原告吕佳杰与被告朱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7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余国英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012号
杨根泉:本院受理原告宋哲芬诉被告杨根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1号
张润心: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横树与被告张润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0号
宋艳秋:本院受理原告解为远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宋艳秋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9865.11元(详见赔偿清单)中的70%计83905.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00号
周迎朝:本院受理原告何惠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28号
梁君懿、陈光剑、金胜、李正云、李宁、李光辉、肖娜、付锡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梁君懿、陈光剑、金胜、李正云、李宁、李光辉、肖娜、付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34号
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被告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永庆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永庆(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21018541X)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吴永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吴永庆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层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8267261366;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吴永庆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吴永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22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6号
本院根据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9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5日前,向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1377754854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