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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起诉校友是契约精神的一课

  刘婷婷

  据报道,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90后校友吴某宣布捐赠1100万元。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吴某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据公开消息,2023年1月,吴某被列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捐款凭自愿,人家也就说了说,后来不乐意捐了,还能打官司来强迫啊?”“就是不想捐钱了而已,怎么变‘老赖’了?”……在网上,不乏对吴某表示同情的声音。但平心而论,学校诉诸公堂的做法,并非没有道理。

  诚然,捐款是件自愿的事情,但也有不能“悔棋”的特定情形。我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等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回看这起纠纷,吴某作为校友,在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承诺捐赠1100万元,等同于在多方媒体的共同见证下,与母校之间签订了一个不可撤销的捐赠合同。从维护契约精神的角度看,合同的双方既然承诺了就要践诺。吴某这种行为,把捐赠合同当作一张空白支票,无疑侵害了契约精神,也损害了捐赠行为的严肃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法律也不是不近人情的。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由此确定了两大反悔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二是“报告和公开说明”。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还是要老老实实履行捐赠义务,而这也是法律规定捐赠人的义务。

  公众不必片面地认为,母校起诉学生丢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权,是法律赋予受捐赠方的权利。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里,任何个人、任何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堂堂正正,并不丢人。就此而言,母校的起诉,既给学生吴某,也给其他已经毕业或在校的众多大学生,上了维护契约精神的严肃一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承诺捐1100万元却未兑现的吴某,还有其他承诺捐赠的校友,都应当认真自我检视。

  契约精神有多坚固,法治社会的基石就有多牢靠。承诺捐1100万元没兑现被母校起诉事件,让我们见证了权利的神圣,也见证了法治精神的进步。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母校起诉校友是契约精神的一课 2023-03-13 25516276 2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