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1日
(2023)浙0106民初490号
杭州告白气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璐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支付欠付租金、支付违约金、损失,返还房屋钥匙并恢复原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71号
一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01号
叶时银(浙江省庆元县百山祖镇斋郎村三弄):本院受理原告裘晓飞诉被告叶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裘晓飞借款4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时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号
徐斌高(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子胥村潘畈六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斌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斌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85971.62元;二、被告徐斌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5960.1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斌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41号
张伟红(男,197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张范村39号):原告韩光跃与被告张伟红、第三人桐庐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伟红支付工程款974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720号
吴珅岚:原告方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92执7号
陈飞诉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2021年期间,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多次在“湖州推土机群”“推土机精英二群”“批斗悍匪陈先义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针对陈飞的言论及肖像图片。陈飞认为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所发表的言论及肖像图片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所发表言论使用了具有极强侮辱性的用词,郑云林转发的具有侮辱性的短视频,赵小兵转发的含有对陈飞亲属极具侮辱性用词描述的图片,张德全辱骂陈飞的言论中涉及到对陈飞亲属极具侮辱性的描述用词,均对陈飞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即便陈飞与三人之间存在矛盾,三人案涉言行也已明显超过法律允许的界限,依法认定侵害陈飞名誉权。赵小兵与张德全丑化、污损陈飞的肖像图片并在微信群中传播的行为,构成对陈飞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续3日分别在案涉“推土机精英二群”微信群向原告陈飞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要求履行,本院将在省级以上媒体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郑云林负担;二、被告赵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续3日分别在案涉“湖州推土机群”“推土机精英二群”微信群向原告陈飞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要求履行,本院将在省级以上媒体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赵小兵负担;三、被告张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续3日分别在案涉“推土机精英二群”“批斗悍匪陈先义群”微信群向原告陈飞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要求履行,本院将在省级以上媒体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张德全负担;四、被告郑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飞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五、被告赵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飞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六、被告张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飞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七、驳回原告陈飞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郑云林、赵小兵、张德全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2破2号
本院受理的宁波亚翼智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亚翼智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宁波亚翼智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宁波亚翼智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103号
宋治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1****183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倍特电动车商行与被告宋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64号
刘洋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1011)、宁波海曙华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艳明诉被告刘洋洋、宁波海曙华阳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调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71号
张大成(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0635):万梅与张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63号
傅勇(公民身份号3426011968****5212):万梅与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68号
赵正龙(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7715):万梅与赵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619号
彭毅(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812):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云贵诉被告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26号
浙江融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科、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成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融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科、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58号
唐伟龙(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8****6818):本院审理原告王龙与被告唐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唐伟龙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王龙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暂从2016年6月10日到2022年6月10日止,共计72个月,共3000元),按照4.91%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号
雷昌格(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7****4836)、雷瑞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8****4927)、杭州紫森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法欧帝森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雷昌格、杭州紫森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雷瑞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昌格、雷瑞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法欧帝森木业有限公司定作款376711元,并支付以376711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951元,保全费24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5元,由被告雷昌格、雷瑞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969号
闫海东: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99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闫海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519号
湖南浔龙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陈其云诉被告张斌、湖南浔龙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报告(两份)、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57号
颜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颜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58号
郑小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郑小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7号
钱进、刘建宝: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钱进、刘建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1号
胡建辉: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9日15时0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10号
叶正江:本院受理原告王广东与被告叶正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8日15时0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16号
钟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8日9时5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823号
黄修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宗大诉被告黄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32号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盛二妮与被告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13号
江妙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登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妙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26号
王宇: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726号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132号
沣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2132号原告龙登波与被告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沣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900号
萧维鹏:原告王武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武且的诉讼请求:1.萧维鹏支付王武且账号购买本金3000元以及违约金9000元,共计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萧维鹏承担;3.账号后续充值781.13元以及违约金百分之三十,234元,共计1015.13元;4.对买方的声誉严重造成影响,赔偿买方对应的信誉损失费。由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蒋东海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9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原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因财务账册接管、债权申报、资产调查等存在不利因素,管理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本案相关因素,现公告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10日。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前向多米诺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贸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联系人:娄韬军、李超楠;联系电话:13780009530、15805841374]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21号
万留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4832)、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CWAKOC):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康、万留根、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康、万留根、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康、万留根、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共同向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票据贴现款344300元,并支付以344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4号
梁贵付(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2****2712):原告彭吉明与被告梁贵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29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4号之一
王伟业:本院受理原告程倩倩诉王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34号
刘钢、梅涛、张爱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诉被告刘钢、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爱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387号
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老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7号
林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兵诉被告林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18号
王梓燚: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安与被告王梓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