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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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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2日

  (2022)浙0105执576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4月9日10时至2023年4月10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凌雅仙持有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517股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0204号

  杭州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淑瑛: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明与被告杭州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淑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07号

  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冯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96号

  李永富: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96号原告潘礼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14号

  林忠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美景之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忠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413号

  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2022)浙0108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85号

  杭州乐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王晓权与被告杭州乐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9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003号

  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2幢710室):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兴、魏刚洋、杜甜甜诉被告赵连祥、何观仙、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赵连祥、何观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吴宝兴、魏刚洋、杜甜甜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7月30日的利息126224.66元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二、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6元(预交15206元),由赵连祥、何观仙、杭州启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859号

  童小峰:原告张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941号

  谭兴锋:本院受理屠世茂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兴锋、祝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屠世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屠世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071号

  毛若悬(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岭路11幢1单元5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世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原告陈世力与被告毛若悬在2022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毛若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世力房屋租金2055元、占有使用费84931元、水电费57162元;三、被告毛若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世力违约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陈世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世力负担758元,被告毛若悬负担22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5号之一

  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创美华彩国际8幢2301室)、陈桦(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范家湾29之4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615865元;二、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84759.5元;三、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39号

  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牛岩坞62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素萍服装配件厂诉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素萍服装配件厂货款40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9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640号

  余忠良: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640号原告洪爱青与被告余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敏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及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270号

  顾以银(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4****203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鑫杰挖掘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以银、张宝金、孙西猛、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江苏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673号

  黄扬(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2319):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吉岳诉被告黄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6号

  黄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5****8216)、赵聪沛(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0551):本院受理原告姜付英与被告黄杰、赵聪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969号

  赵海珍(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2****4030)、赵春彦(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0****402X):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洒、徐文强与被告赵海珍、赵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6号

  邹必胜:本院受理原告杨绍铃与被告邹必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邹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绍铃劳务报酬49000元,并支付以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7号

  陈佩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613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陈佩杰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预付佣金人民币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8号

  杨晓东(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7****52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杨晓东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佣金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9号

  王士琦(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9****73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王士琦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佣金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2号

  耿思宇、耿天发、方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思宇、耿天发、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耿思宇、耿天发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21544.73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943.82元自2021年11月12日起,8687.51元自2022年1月14日起,106913.4元自2022年6月15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实计付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二、判令被告耿思宇、耿天发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以上暂合计为124844.73元。三、判令被告方波对前述两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确认原告对案涉车牌号浙B588CH(车架号LBVHZ1105HMG50962),发动机号A211C978宝马牌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6号

  王梦楼:本院受理原告杨松平与被告王梦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杨松平的诉请要求:要求王梦楼支付婚车租赁欠款55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31号

  徐吕:本院受理原告郭豪诉徐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吕赔偿原告医疗费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295476元、护理费11953.87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65345.27元;2、判令被告徐吕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00号

  张乐庭(3304821980****0019):原告琚月仙与被告张乐庭、晏耀东、青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乐庭、晏耀东、青辉辉即时向原告琚月仙支付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37940.40元,承担违约金19600元,二项合计5754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乐庭、晏耀东、青辉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8号

  孙茂礼(34242119******16):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与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3655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960.75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55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合计393465.75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汽吊款7400元。(上述第一、第二项暂合计400865.75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66号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达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羽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钱荣麓与被告朱剑、杨滢荧、张琼瑶、戚丽佳、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达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羽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卓星池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基金投资损失1115576元(其中基金投资本金1000000元,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年利率2.75%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为115576元,实际计算至五被告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玉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劳暖君、杨竞男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23号

  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981244XF):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艾博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艾博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549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财产保全费675元,合计1393.5元,由被告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80号

  李德洪(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435X):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德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险赔偿金费用8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1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587号

  彭浩、上海奥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程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周巷巷城吊装搬运队诉被告胡中平、彭浩、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奥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程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胡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周巷巷城吊装搬运队吊装搬运费187358.5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8735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慈溪市周巷巷城吊装搬运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7元,由被告胡中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42号

  叶关泉: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其诉被告叶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237号

  仲遒(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107211913):本院受理原告茹青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74号

  万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易发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易发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2284元,案件受理费607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29号

  张赤碧(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6411210020):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旭光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14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196号

  德州美旺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MA3R10TJ2Q):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小小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美旺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29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22 浙江法治报2023-03-2200009 2 2023年03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