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3日
(2020)浙0106执334号
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征宇与被执行人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号5号楼202、205、206、208、219室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嘉评房字(2022)第Q2212299号评估报告书和本院(2020)浙0106执3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嘉评房字(2022)第Q2212299号载明: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号5号楼202、205、206、208、219室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共计15191000元。本院(2020)浙0106执3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号5号楼202、205、206、208、219室不动产。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380号
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国庆与被告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387号
陆飞:本院受理原告冯金姣与被告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58号
中检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史茜茜与中检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25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191号
蓝华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新和村周胡岭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海诉被告蓝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之日的LPR的4倍计算)。现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利息为36671.8元(已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46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6481号
李发家(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唐家坞村黄泥地23号):本院受理原告凌满琴与被告李发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发家支付原告凌满琴房屋租金及水电费6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发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27号
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芳、吴冰、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丽芳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8739.66元,利息损失26416.16元(暂算至2022年5月9日止);2。判令被告吴冰、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登记号为浙A3W807,车架号:L58ZC5D95KD00229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764号
徐超: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764号原告项珊珊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汪早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及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807号
王瑛: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807号原告朱大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345号
张可壮(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62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可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68号
石莉炼:何忠宇与石莉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66号
黄贤茂:单海康与黄贤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696号
李彪:本院受理原告吴团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696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102号
张双羊(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0****3033):本院受理原告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与被告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张双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松伟摩托车修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8号
陈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45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旭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3千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7号
彭涛(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6****5519):本院受理原告胡法志与被告彭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法志劳务费6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彭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4号
李方军(4310231986****54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方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1634.78元,并赔偿原告以欠付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一、二项金额小计83634.78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8DB90的汽车的拍卖或变卖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5号
向俊(4312811988****36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向俊、浙江皇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15894.84元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7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30%赔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JU323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8号
肖小丰(4305241989****777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肖小丰、浙江皇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27599.69元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2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50%赔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CU303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22号
郑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富缆电气经营部与被告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富缆电气经营部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7号
顾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福与被告顾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赵永福的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1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8号
白友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亿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6500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以5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39号
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146553.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1246.12元(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计算)。上述一、二项总计1637799.7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1号
周勋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周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刘兵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77781.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77781.4元为基数按照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01号
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本院受理原告何栋怡与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440号
天津金瑞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绿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瑞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1号
张永聪:本院受理原告徐珍、刘全利与被告张永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03号
彭新晨: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松与被告彭新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35号
周传宗: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835号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与被告周传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8号
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陈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79号
赵维成(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3*********41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维成、向浩、夏明生、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4386号
徐家强(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叠石村叠石1号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1029501X):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4386号原告卜宜成与被告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宁波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家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2)浙0225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卜宜成不服该判于2023年3月15日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2)浙0225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1、被告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6893.84元,合计156893.84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一至五年期4.75%的1.5倍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6日的利息损失计36893.84元,实际利息损失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和泰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4595.89元,合计104595.89元(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一至五年期4.75%的1.5倍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6日的利息损失计24595.89元,实际利息损失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依法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09号
李安东:本院受理原告方婷婷诉李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联系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5号
尚尚塑料制品(沧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OF41XR6K):原告浙江海川塑化有限公司与尚尚塑料制品(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附加一个补充证据视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636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256365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3273元;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四、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担保服务费损失6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1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451号
杨镇福、杨金奎:本院已受理原告卢洪梅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医药费996.81元;护理费:(79133元/年-365天×4天-2)=433.60元;营养费:30元/天×7天=210元;误工费:79133元/年-365天×30天=6504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应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9044.41元。二、判令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外(不足部分)由你们承担赔偿原告的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05号
郑祥:本院受理原告熊立状与被告郑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郑祥即时支付熊立状快递费40520.47元,并以40520.4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郑祥承担熊立状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郑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5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