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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4日

  (2023)浙0282民初1960号

  吴增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纪焕与被告吴增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19号

  浙江博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左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18号

  朱泽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珍珍服装厂与被告朱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717号

  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联统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联统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42698.28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慈溪联统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原告慈溪联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你公司负担31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50元,故本院不再退还,由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83号

  梁茶龙(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8****0913):本院受理原告俞雅珍与被告梁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986号

  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52515D)、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4050634D):本院原告宁波铭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4号

  李寅沛(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608133013):本院受理宁波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寅沛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784号

  银鼎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丫丫诉银鼎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吴思瑶、王修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简易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79号之一

  2017年12月5日,本院根据吴庆节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昱凯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昱凯公司的主要财产为两个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7169956和4382485,经债权人表决同意不作处置;关于银行提前划扣的26820元的撤销权,经债权人表决不行使撤销权。目前昱凯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零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55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昱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昱凯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博尔德汽车零部件(海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博尔德汽车零部件(海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博尔德汽车零部件(海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876号1幢1-9层;联系电话:13957304458;联系人:张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尔德汽车零部件(海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2号

  本院根据浙江优格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裁定受理海宁优格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优格实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为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海宁优格厨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7楼;联系电话:15967135109、13616832741;联系人:杜律师、项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优格厨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964号

  何杭康:本院受理原告彭永根与被告何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96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生审判员,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递销法庭二号审判展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659号

  马亿民:本院受理原告梅励诉被告马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亿民返还原告梅励借款本金13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13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070元,由被告马亿民负担3594元,原告梅励负担4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38号之二

  因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分配,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终结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4214号

  夏念水: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利源灯笼加工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03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4131号

  袁晓剑:本院受理原告石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03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80号

  钱文彪、应均兴:本院受理原告黄华强与被告浙江一禾木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钱文彪、应均兴、姚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持有被告20%股份;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前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71号

  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石繁荣诉被告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0号

  张淞、张秋芳:本院受理楼仕红诉张淞、张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047号

  叶土凤、章安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土凤、章安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陈静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416.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利息、费用等,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为3910.77元,之后的利息、费用等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土凤、章安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43号

  秦科欢: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号

  王利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美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玉美人民币19951.6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16号

  於其再(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3671):本院受理原告金云素与你、冯仙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於其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云素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於其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18号

  谢伟芬(身份证号码:3326211962****584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谢伟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868.93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9日的利息2263.06元、费用631.4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谢伟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74号

  甘旺松:本院受理原告张荷飞为与被告甘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一、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荷飞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荷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286元,由你负担2138元,由原告张荷飞负担14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甲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终956号

  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师、王逸群: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作出(2022)浙04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24民初268号

  解正新:本院受理原告叶关金与被告解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4民初26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叶关金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97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暂。(迟延支付利息暂计算方式:从2022年11月5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以69970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3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海盐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4民初938号,受送达人应为“王潮存、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元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18868816610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18800200236

  注:1、本公告清单为标的债权截至[2023]年[02]月[20]日账面本金余额、[2021]年[02]月[28]日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丽水缙云抽水蓄能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丽水缙云抽水蓄能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位于丽水市、金华市。为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公开如下信息并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公众可登陆网站(https://www.zj.sgcc.com.cn/p1/tzgg_5.html)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并可联系环评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查询纸质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联系电话:0571-56625963。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或组织。

  (三)公众对本工程有环境影响方面的相关意见,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后按下列方式邮寄或发电子邮件至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8号

  联系人:陈工 邮箱:26470927@qq.com

  邮编:310000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公告发布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一、本公司于2023年4月7日下午1时30分在嘉兴市广场路350号会议室拍卖嘉兴市博海路、盐塘路、百妙小区等4组房屋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55.7—532.88平方米/组不等,首年起拍价34000—90000元/组不等(拍卖方式:密封递价)。

  二、本公司于4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嘉兴市广场路350号会议室拍卖嘉兴市博海路、真合路、越秀南路、南都苑、华梦锦等15组房屋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41.68—173.96平方米/组不等。首年起拍价8500—66500元/组不等(拍卖方式:现场竞价)。

  注:1、与上述标的相关人员(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届时参加拍卖会,如缺席则丧失相关权利;2、标的详见拍卖清单、均设有保留价。

  三、凡有意参拍者,请携带有效证件办理报名竞拍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拍卖保证金。

  四、报名、展示、密封报价时间:2023年3月23日—4月6日。

  五、报名联系地址:嘉兴市勤俭路779号中兴商厦1号楼6楼

  六、联系电话:13567380200、13905736956

  嘉兴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拍卖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特公告如下: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法人章以及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4日

  遗失声明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湖州奥翔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特公告如下:湖州奥翔纺织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及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湖州奥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4日

  遗失声明

  本人楼光华不慎遗失浙江省司法厅单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证号:111071119920232,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楼光华

  2023年3月24日

  遗失声明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2023-03-24 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06;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08;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07;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9;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20;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22;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21;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5;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6;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4;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2;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3;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1;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3-2400009 2 2023年03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