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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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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7日

  (2023)浙0723民诉前调830号

  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树香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装修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00元(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100元/日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552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葛永新与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葛永新工程款192564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葛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802元,由被告胡金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774号

  寿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张婷与被告寿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854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309号

  何会仙: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虹与被告何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3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3600元(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90元/月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90元月x40个月=3600元,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上)。本息合计为186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45号

  方建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沁芳与被告方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5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47号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宋富成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5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924号

  郑哲人:本院受理劳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6号

  蓝何敬:本院受理原告黄仕刚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63958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转破移送,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浙112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山米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浙1124破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云山米业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六楼:联系人:闵律师:联系电话:139570869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山米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云山米业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破3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汇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汇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上状元里1-7号三楼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13857009236、137350635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优先权或财产担保和债权发生的事实经过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原件和复印件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破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柏明刚申请,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宁波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六楼,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依婷,13566517398)。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相关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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