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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7日

  (2022)浙0106民初5054号

  郑经坤:本院受理原告陈飞华与被告郑经坤、郑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81号

  文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文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040号

  戴增兴(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仁智村戴家六组47-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军与被告戴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和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增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胜军借款75000元,支付原告朱胜军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被告戴增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胜军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朱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被告戴增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063号

  郑康(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龙潭小区2幢604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和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2元,并支付以5000.02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900元和公告费650元合计1550元;驳回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郑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40号

  曾朋初(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6118):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诉被告曾朋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6000元,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24号

  刘超(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5****3418):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飞娜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5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936号

  游标(3412261989****567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6号

  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31号

  傅文杰:本院受理原告陈浙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72号

  范鹏: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140号

  骁猪(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孙东、黄鹂:本院受理原告颜运广与被告骁猪(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孙东、黄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0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36号

  杜昌军(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703155036):本院受理原告卢业琼与被告杜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79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623号

  深圳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03316N):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张婷、张胜、马友江与被告刘健、宁波渝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光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光明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玉华、张婷、张胜、马友江损失11992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宁波渝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玉华、张婷、张胜、马友江损失297516.3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张玉华、张婷、张胜、马友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6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玉华、张婷、张胜、马友江负担161元、由被告宁波渝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光明支公司负担15123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6号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签意串串店、蒲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乾坤食品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签意串串店、蒲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鄞州乾坤食品商行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货款226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即1.5倍LPR)。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6号

  吴亮:本院受理原告吴木发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吴木发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145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在本院澥浦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41号

  康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8512):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兴与被告康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5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36号

  叶高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潮涌木业厂与被告叶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12号

  叶萍:本院受理原告竺海捷与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35号

  李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云松与被告李德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08号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龙与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900号

  太仓市博友化纺有限公司、杨建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博友化纺有限公司、杨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5297号

  卢培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卢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6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刘红霞劳务费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培根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培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5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NK1U7N):原告郭幸娜与张伟、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支付原告郭幸娜垫付款9880元;二、被告张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伟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27号

  杜远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杜远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保险金损失8400元进行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38号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鲍宇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30号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陈光辉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410号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丁永军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184号

  王霞: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虹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霞、第三人陈纪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18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霞应对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陈纪远应向原告慈溪市虹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34号

  潘爱权:本院受理原告倪志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2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倪志明挖机费27000元,并支付以27000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潘爱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爱权负担,因原告倪志明已支付,故可由被告潘爱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倪志明。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274号

  全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洁与被告全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全彩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90号

  吴光才、吴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丁丁豆服装厂与被告吴光才、吴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浙0282民初120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明辉的起诉。判决被告吴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45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140号

  刘善智:本院受理原告谢俊龙诉刘善智、谢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简易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902号

  郁兴珍:原告海宁市许村镇金向阳纺织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16元及以389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2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803号

  张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斜桥镇抄峰家庭农场与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斜桥镇抄峰家庭农场价款51356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未付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704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张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你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982号

  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8NG17A)、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4213U)、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19545T):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音诉被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号之一

  2021年2月19日,本院根据徐宁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8号

  浙江永康帅虎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康帅虎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800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日起暂算至2022年12月25日止,后期违约金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2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27 浙江法治报2023-03-2700009 2 2023年03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