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8日
(2022)浙0106民初7222号
蒋阿祥、蒋阿炎、蒋阿松、蒋杏仙、蒋美仙:本院受理原告赵赟与被告蒋治平、俞玲娣、蒋丽娜、吴连珍、蒋治美与第三人蒋阿祥、蒋阿炎、蒋阿松、蒋杏仙、蒋美仙、蒋林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附楼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63号
黄杨:本院受理原告来静诉被告黄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证0108民初1024号
杭州亿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丽婷与被告杭州十榴花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亿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74号
杭州非我莫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佳伟诉被告杭州非我莫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74号
周建中、杨茗杰:本院受理原告来志根诉被告周建中、杨茗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中、杨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来志根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4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中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周建中、杨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志根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来志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55元,由被告周建中、杨茗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95号
华利红、罗建娣、王仁友:本院对原告周海英与被告华利红、罗建娣、王仁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仁友、华利红、罗建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周海英代偿款267314.91元及利息(以代偿款267314.91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0元,由被告王仁友、华利红、罗建娣负担各负担39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221号
杨少君(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街):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被告杨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款本金240668.8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83号
徐宗敏(身份证号码:330127198008225510):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平与被告徐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洪建平借款876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徐宗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18号
宁波图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图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381号
魏万鹏(公民身份号码:610402****0901079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湖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魏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63号
宋晓磊(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71****0450):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坤与被告宋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2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005号
李豪杰(公民身份号码:340321****893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杰诉被告李豪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2号
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卓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优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卓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78号
金波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0****3018):本院受理原告巍俊俊诉被告金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8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92号
姚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5****5538):本院受理原告唐毅与被告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6号
黄一晖(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9****00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一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9号
郑锡强(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533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42号
潘俊名:本院受理原告蔡治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7号
明前前(4211261997****1415):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被告明前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明前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明前前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971号
梅著祥(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52****5614):本院受理原告周如保与被告梅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著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如保借款136000元,并支付以1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梅著祥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91号
王安(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00****6214):本院受理原告韩哲与被告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24号
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宇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31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93号
陈远发:本院受理原告陈亚芬与被告陈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59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远发返还原告陈亚芬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远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远发负担,此款由原告陈亚芬预付,被告陈远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亚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75号
徐阳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阳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84号
杨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彬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07号
黄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10号
洪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1号
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君云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5号
南京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上德之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1号
溢骏(深圳)泡棉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天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溢骏(深圳)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1号
王帅帅、熊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8号
陈路生: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2号
罗毅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8号
费长英:本院受理原告应亚萍与被告费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28号
上海展中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45-49号808-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9346U):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中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45-59号东淮海大厦(原展中商业大厦)7层701、702、703、704、705、706、707、708室,9层901、902、903、904、905、906、907、908室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2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4号
付春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聚朋、付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聚朋、付春丽共同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的利息1915.74元以及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2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以上合计7849元,由被告王聚朋、付春丽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付春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8号
产斯军:原告周彦名与被告产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63号
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9243.75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89243.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4230.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33号
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昊晨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上海昊晨纺织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44205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