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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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91民初2721号
广州威易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5EAG4C)、广州威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HR42L):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佑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威易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威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79号
福建骏捷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31180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骏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2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661号
李立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帅飞与被告李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768号
肖容眉、苏永康、余彩云、李双、赵贵州、林育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肖容眉、苏永康、余彩云、李双、赵贵州、林育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340号
冯超成(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712252619):本院受理原告周连芬与被告冯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737号
刘连九: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张冬梅辅料商行诉被告刘连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连九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89号
费建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硕明与被告费建玉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诉请法院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62号
翟雁雁:本院受理的原告鲁智与被告翟雁雁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鲁智与被告翟雁雁之间的承揽合同解除;二、限被告翟雁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鲁智承揽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翟雁雁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80号
王群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月兰与被告叶怡、王群勇、陈松玲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4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34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820号
方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费红敏与被告方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即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7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3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选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A座1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曾律师15958965935、葛律师13666868755。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或线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733号
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仙与被告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凤仙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一万五千元(利息从2019年10月25日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暂计一万五千元),以后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位于武义县大田乡政府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圣格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4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圣格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金律师、童律师,联系电话:13757988530、152684763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圣格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圣格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10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4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朱金星对被申请人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3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15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陈可欣,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42号
朱诗滔(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05227357):本院受理原告应福兴与被告朱诗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朱诗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应福兴货款人民币58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5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朱诗滔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0元,由被告朱诗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47号
陈礼富、麻雪莉:本院受理原告钟晓晓为与被告陈礼富、麻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礼富、麻雪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钟晓晓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884元,由被告陈礼富、麻雪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0号
陈阳:本院受理原告石昊昕与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石昊昕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24元,由被告陈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38号
俞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林根明与被告俞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顾晨露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74号
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余仙增与被告王巧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5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加工款70000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531号
饶永强(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196号)、胡赛聪(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327号锦昌府邸4幢2308室):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饶永强、胡赛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53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5月23日10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5号
本院根据方元平的申请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浙1124破电3号】,裁定受理丽水市欧丽雅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欧丽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欧丽雅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9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415办公室;联系人:张雯婷律师;联系电话:138570786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丽雅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欧丽雅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