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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竟不要一分财产 背后有“猫腻”

  通讯员 嘉法宣

  本报讯 当债务危机来袭,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降低偿债能力,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时,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这可怎么办?近日,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姜某与朱某原是夫妻。2019年,丈夫姜某与合伙人共同结欠吕某货款400余万元。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2020年7月,债权人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经审理,法院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00余万元。2021年2月,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姜某、朱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共有的所有房产转移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现姜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

  吕某于202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姜某、朱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协议离婚竟不要一分财产 背后有“猫腻” 2023-03-28 25570103 2 2023年03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