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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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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31日

  (2023)浙0106民初1493号

  张喜仁: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474号

  钟李阳:本院受理原告缪群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64号

  苏小娟、苏水娟、苏敏:本院受理原告项合莲与被告苏森荣、苏小娟、苏水娟、第三人苏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6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安小区21幢1单元402室81.19m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及该房配置架空层21-17-931㎡,阁楼17.29㎡使用权归原告使用,并由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被继承人徐小毛现有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5本存折内存款69294.05元及以后可能发生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归原告继承所有:三、被继承人徐小毛后续享有政府、街道、社区的所有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338号

  吕丹婷(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大路):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平诉被告吕丹婷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1号

  金桂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邑祖庙弄4幢):本院受理原告徐凤明诉被告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桂英归还原告徐凤明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金桂英支付原告徐凤明上述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部分从2021年8月1日起算,以30000元为基数部分从2021年11月1日起算,暂算至2022年12月27日为9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预收1669元),由被告金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260号

  李胜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本院受理原告俞跃进诉被告李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666号

  赖贤烔:原告梅相东诉被告赖贤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6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决:准许原告梅相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梅相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953号

  董宏排:本院受理原告吴功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宏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功革货款12318元;二、被告董宏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功革逾期付款损失(以12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自202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董宏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功革公告费损失650元;四、驳回原告吴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88号

  杨玉明(公民身份证号:330123196511203613):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娟与被告杨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房屋租赁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45号

  王贵仁(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3****1512):本院受理原告冯和平诉被告王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LPR的4倍支付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归回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55号

  伍德时(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1****4013):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金伟诉被告伍德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胶工程款51000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0号

  裴长彬(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4****4510):原告严建勇与被告裴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5时1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73号

  陈家斌(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6****0332):本院受理原告郭希形与被告陈家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093号

  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一博与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第三人宁波盈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在涉案微博首页(UID:6320432649)置顶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网络致歉时长不少于30日;同时,被告二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案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侵权情节,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及原告审核认可;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贰佰零贰万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67号

  秦亚(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4022)、陈榕(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7****415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何君亚、秦亚、方志刚、陈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53号

  杨贵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89****2416)、张磊(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5574):本院审理原告王分队与被告杨贵生、张磊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对杨贵生、张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王分队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贵生、张磊赔偿损失17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杨贵生、张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0号

  郑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8****4879)、贺志芳(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8****4868)、江苏鑫正发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佳仁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星、贺志芳、第三人江苏鑫正发塑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佳仁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星、贺志芳及第三人江苏鑫正发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佳仁塑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5号

  上海骊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夏嵋与被告上海骊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骊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夏嵋劳务费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上海骊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该款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号

  胡吉:本院受理原告姚晟与被告李斌、第三人胡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姚晟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斌返还从原告姚晟处取得的款项1,517,037(大写壹佰伍拾壹万柒仟零叁拾柒)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以1,517,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李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42号

  任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04号

  宁波爱可米舞蹈培训有限公司、马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达高潘火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可米舞蹈培训有限公司、马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3号

  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500元及违约金20550元,以上合计89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813号

  何亮亮、高原:本院受理原告梅式茂诉被告周号、叶星透、宁波裕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陈松定、高原、何亮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1号

  张旭(4115021985****7010):本院受理原告晏治伟与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晏治伟借款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旭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3号

  吴智伟:本院受理原告严华杰与被告吴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严华杰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6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965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4日为712.2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83号

  杨灵娟、孙聂:本院受理原告付志伟与被告杨灵娟、孙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付志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16万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即3.65%计算自2022年8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4倍即14.6%计算自2020年10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31号

  雷健伟:本院受理原告宋世琪与被告雷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24号

  毛三妹: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品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3号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20号

  吴瑞:原告吴磊磊诉被告吴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吴磊磊借款本金175520.04元及逾期利息2549.32元,并支付以17552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为2549.3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95号

  孙钰卓:本院受理原告沈银燕诉被告孙钰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75号

  汤结松、方杰、洪太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诉被告汤结松、方杰、洪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汤结松、方杰、洪太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汤结松、方杰、洪太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87号

  孔令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与被告孔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孔令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600号

  王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与被告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建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38号

  高杉(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208221014):本院受理郭靖与高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33号之一

  2022年8月1日,本院根据陈建敏、缪哲伟的由请,裁定受理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宣告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754号

  舒华兴:本院受理原告陈艳武诉舒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9052号

  温州市瓯海新桥李淑萍水果店:本院受理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温州市瓯海新桥李淑萍水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743号

  叶身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叶身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破12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兴喜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顾铭燕、德清县民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秋华、娄桢祺、阮宏林的申请,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嘉兴鼎信融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5日前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申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邮政编码:314001:联系人:陈双,电话:183573758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鼎信融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15时整召开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管理人的指导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索取表决票,行使债权人权利。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31 浙江法治报2023-03-3100009 2 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