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558号
曹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被告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253号
汪乔峰:本院受理原告沈辉与汪乔峰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80号
云优选(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志伟诉被告云优选(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584号
韩松:本院对原告钱成龙诉被告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5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5号
沈青友(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华章村横龙桥154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力民与被告沈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沈青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汪力民支付货款及运费936801.02元;二、沈青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汪力民支付以936801.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的逾期付款损失;三、沈青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汪力民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168元,由沈青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034号
黄健:原告傅国民与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傅国民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4.4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被告黄健负担。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975号
施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振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振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018元;二、被告施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振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70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自202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施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振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6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161号
陈坚洋:本院受理原告曾南江诉被告陈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187.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118.25元(以11318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38号
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木青:本院受理原告陈胶琴诉被告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木青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代理费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47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的利息损失470元,2022年12月15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同期LPR计算。50000×94/365×3.65%=470元),共计5047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的代理费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100号
叶杨清(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金茂村满林一组)、徐建英(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金茂村满林一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钟生浦诉被告叶杨清、徐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钟生浦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36号
方徐明(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文源村上沈四组):本院受理原告何瑶生与被告方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何生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浙(2022)桐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8号】在处置后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132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3)浙02民终1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和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833元,减半收取12416.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上诉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4846号
舒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舒浩、董希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民终4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舒浩、董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4750元,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舒浩、董希杰负担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500元,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舒浩、董希杰负担2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227号
孙健坤(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2089491):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周志诉被告孙健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08号
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瑜、蔡莹莹、赵瑞香、申屠张森等215人诉被告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静瑜、蔡莹莹、赵瑞香、申屠张森等共215人与被告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的服务合同于2022年12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王静瑜、蔡莹莹、赵瑞香、申屠张森返等共215人还预付款,共计金额337994元(具体名单和金额附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370元,保全费222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244元,由被告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07号
杨江平(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1****66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86号
吕照(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4336):本院受理的原告虞萍诉被告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8号
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邬洪强:本院受理原告邹宁与被告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邬洪强退伙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邹宁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从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退伙;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10万元投资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94号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许飞飞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22号
刘德平:本院受理原告薛安恒与刘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730号之一
何长贵(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650):本院受理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尤继林与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何长贵、唐高军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尤继林的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说明、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证据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尤继林诉请:1、支付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尤继林工资各5858.18182元,支付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各1900元,支付未与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各3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5号
李广伟(身份证号:3729221987****0077):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李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556号
黄腾飞:本院受理原告章哲巍诉黄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6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752号
张仲、黄召松: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仲、黄召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5473.04元,并支付以15473.04元为基数,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垫付款的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共计6137.22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GXC16DF3B0220508)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48号
临沂市兰山区为超汽车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雄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为超汽车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为超汽车用品厂偿付货款人民币8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13号
郑州铭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徐长青与被告刘志、上海紫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力鹏、郑州铭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力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损失,其他诉讼侵权予以驳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也可向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261号
聂新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但华英与被告聂新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聂新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651号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横河兴邦渔具厂与被告李丽、董加勇、凌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丽、董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横河兴邦渔具厂货款6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凌新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李丽、董加勇应支付原告慈溪市横河兴邦渔具厂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横河兴邦渔具厂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76号
张义群:本院受理原告赵天翔诉被告张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295号
颜甫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与被告颜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颜甫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张丽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046号
临沂市兰山区有个道电商服务城、吕晓真、贾瑞峰:本院受理原告吴良良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有个道电商服务城、吕晓真、贾瑞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黄忠益、谷益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黄忠益、谷益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虞帆帆、吴雪霞、唐桂全: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虞帆帆、吴雪霞、唐桂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林福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林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6号
卢俞克、潘建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叶武志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551号
包荣华:本院受理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包荣华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商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负担2317元,被告包荣华负担5883元;公告费610元(已由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垫付),由被告包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617号
宁波市海曙凯远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市联利助剂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海曙凯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