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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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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6日

  (2023)浙0481民初2373号

  赵新洪: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艺与被告赵新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4520元,被告赵新洪承担所有一切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610号

  朱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徐卫芳诉被告朱海林、姚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海林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58号

  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冲与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终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返回工程款64000元;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每日4%的利率计算到实际清结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34号

  陈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东男与被告陈国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地板货款1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630号

  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豪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浩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撤诉)、民事裁定书(解封)。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豪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解封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198号

  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晨溢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安吉晨溢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双方签署的《亚马逊电商运营服务合作合同》已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2、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80000元合同款;3、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安吉晨溢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600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46号之一

  2022年7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审计费、评估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25号

  高锦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锦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0912.96元;二、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锦涛提供抵押的苏F5Q2Q7号车辆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4824号之一

  方宗滕、方丹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臻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宗滕、方丹蓉、王庆锉、云智慧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48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费交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176号

  金东福:本院受理原告文大仙与被告金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30号

  汪林华:本院受理黄继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537号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徐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0412.65元、利息2160.09元、费用4068.3元,合计26641.04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56号

  吴全鸟:本院受理原告蒋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270号

  江岳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2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8时4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3破7号之一

  2022年12月2日,本院根据魏珠妹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3月24日,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截至2023年3月24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6269.56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6269.56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000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法院裁定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宣告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06 浙江法治报2023-04-0600007 2 2023年04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