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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7日

  (2022)浙0106民初9744号

  浙江海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73号

  来国民、黄小条、钱文梅、来佳欣:原告俞雷与被告来国民、黄小条、钱文梅、来佳欣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壹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2号

  泰安市恒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恒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市恒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中转/派件费合计1148660.688元,二、被告泰安市恒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只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伏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285号

  吴桃英:原告全得虎与你和被告陈丙、陈坷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108民初1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77号

  李建明:本院受理高建妙诉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建妙租金12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共计14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李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842号

  徐扬扬:本院受理原告方鹏与被告徐扬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扬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鹏借款38479元;二、被告徐扬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鹏利息损失(以38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方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告徐扬扬负担。原告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扬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36号

  田旌:本院受理原告田雨昕诉被告田旌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雨昕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社会保险费共计55191.27元。二、被告田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雨昕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田旌负担。原告田雨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田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5号

  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新街47号(经营产地另设)]: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303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23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48号

  王芝波(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鸠坑乡青苗村百念亩45号):原告郭梅与被告王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787号

  何允汝(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永安乡呈店村):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允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0281.5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23日为453.53元,2022年7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实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0号

  夏荣花(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4****262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邵朋辉、夏荣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83号

  广州市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奇与被告广州市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东、区国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30号

  宁波浙栖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江俭平(公民身份号码:330824****0012):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国诉被告刘彪、宁波浙栖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江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45号

  杜和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符义胜与被告杜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03号

  黄勤(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28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火山坩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7号

  周成东(公民身份号码:330324****4798):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建娟诉被告周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60号

  商丘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亚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商丘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被告商丘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亚虎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款218343.59元;二、驳回原告宁波亚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告商丘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1号

  肖月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亚与被告肖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105号

  詹自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忆文与被告詹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等5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0号

  周琛(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7****4214):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民与被告周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春民货款6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周琛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9号

  刘大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5****38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大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大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17451.2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大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8元,由被告刘大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5号

  殷良昌(3411261987****6335):本院受理原告郭胜一与被告殷良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胜一损失198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殷良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郭胜一损失36853.67元;三、驳回原告郭胜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03元,由原告郭胜一负担200元、被告殷良昌负担8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4555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91号

  谭百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中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机能钢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谭百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华燧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065.75元,利息134750元(以本金1250065.7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4LPR)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以上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共计:1384815.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文博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4号

  李青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设与被告李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3)浙0211民初264裁定书。原告陈建设的诉请: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贰万元人民币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6号

  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甬菱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3)浙0211民初326裁定书。原告宁波市镇海甬菱液压传动有限公司的诉请:拖欠货款11250元,要求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20号

  吴明利:本院受理原告陈发月与被告吴明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明利赔偿原告陈发月医疗费196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150元、鉴定费1400元、误工费7423.36元、财产损失1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合计4619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发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陈发月负担133元(已预交),被告吴明利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明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发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4号

  仲映昌:本院受理原告陈林、韩兰叶与被告何小平、仲映昌、四川建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陈林、韩兰叶诉请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4996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为10768元)。二、被告四、被告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746号

  王仁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特25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2023)浙0212民特25号申请人应素行申请宣告公民陈艳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陈艳(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3197811100944)于1997年6月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被申请人陈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陈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58号

  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芳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德良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1号

  广州威易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天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81号

  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81号

  宋海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00号

  巴满玉: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90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巴满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0号

  国粮源粮麦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原告宁波诚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宁波诚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511号

  罗振南: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延松与被告汪建王、宁波震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罗振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88号

  李良前: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88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良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5日15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07 浙江法治报2023-04-0700009 2 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