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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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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7日

  (2023)浙0212民初2385号

  陈亮、李秀兰:原告鲍海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379号

  陈亮、李秀兰:原告周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8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原告张晋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还款本金2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本息偿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84号

  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上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100元、违约金1882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122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39号

  杨寒让(4127221993****4013):原告王飞波与被告杨寒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寒让归还原告王飞波借款236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被告杨寒让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59号

  恒康丽美(福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新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康丽美(福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5000元、维修费25200元,合计200200元,并以该数为基数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6月9日上午9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53号

  白云磊:原告黄成果与被告白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轮胎款86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6月12日下午2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70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辰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姚辰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还款本金2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本息偿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99号

  莫小丽(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69****706X):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莫小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小丽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9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共计700元,由被告莫小丽承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41号

  吕朝荣(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7****8510):原告陈联与被告吕朝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19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朝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27号

  谭动保(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606061417):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动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828号

  王丽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雅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网上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85号

  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奥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143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214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405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6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572号

  杭州衣来衣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柴文艺与杭州衣来衣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324号

  苏正永、孙凤真:本院受理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苏正永、孙凤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635号

  胡银林:本院受理颜志学与胡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894号

  路远建材(宁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吕赟旭与路远建材(宁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08号

  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帅、刘艳飞、吴正丹、王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即时向原告缴纳出资款770万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周帅即时向原告缴纳出资款230万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帅的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刘艳飞、吴正丹、王震对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帅的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0号

  张谖娅(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600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松、张谖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号

  阳江市惠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阳江市惠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83号

  刘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7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约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周约候款项42250元,并支付违约金4225元,合计46475元;2、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186号

  张丹:原告张新晓诉被告吴波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537元及以13653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556号

  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水庆诉被告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共386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8605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起,原告给被告做搬运沙石材料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结款。双方合计材料款共120605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82000元,10月起再无付款。在原告催告下,2022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被告欠原告沙石材料款38605元,并承诺于2023年1月1日前归还。逾期后原告仍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6号

  本院根据于浩的申请,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5日前,向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楼815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2号

  浦江零五七九健身馆: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梦柯与你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冯梦柯与被告浦江零五七九健身馆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的《私教课程协议》;二、限被告浦江零五七九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冯梦柯剩余服务费用87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0号

  傅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强诉被告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傅建荣归还原告张明强借款49999元,并支付利息(以499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明强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3686号

  陈益全、浙江衢达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益全、浙江衢达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街6街福田银座B座四楼福田金融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139号

  张金望、杨通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望、杨通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31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1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08号

  孙红飞:本院受理原告严青荣诉被告孙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3328号

  王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04221619):本院受理原告娄碧波与被告何云飞、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3328号的原告娄碧波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6号

  王一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茜、何伶俐与被执行人南昌乐智教育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追加股东王一平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执行异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作出裁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破7号

  因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普通债权按17.3%清偿比清偿分配,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7号之一

  2022年5月16日,本院根据浙江五隆卫浴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精益特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精益特工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3日裁定宣告缙云县精益特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精益特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初2454号

  尤交春:本院受理原告郑高华与被告金灵江及第三人王良青、尤交春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作出(2022)浙7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金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高华“浙椒渔20006”船转让款33054.58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10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郑高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郑高华负担312元,被告金灵江负担68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灵江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7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22)浙72民初2562号

  陈君华:本院受理原告姜恩花与被告陈君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22)浙7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姜恩花借款12万元及利息(2022年12月5日前的利息为51900元,2022年1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案件受理费3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508元,由被告陈君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7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07 浙江法治报2023-04-0700007 2 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