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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护送醉酒朋友到家门口,朋友却意外坠亡

同饮者要担责吗

  本报记者 王亚

  通讯员 钱雨婷 潘佳晨

  聚会饮酒后,把醉酒朋友送到了家门口,没想到朋友竟然意外坠亡,护送者和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例。

  上个月的一天,马某、薛某应吴某的邀约一起到饭店晚间聚餐。酒足饭饱后,马某将醉酒的薛某护送回家。到了家门口,薛某发现自己的包和钥匙忘在了饭店包厢,于是马某叮嘱薛某待在原地不要动,自己则匆匆返回饭店拿包和钥匙。

  然而等马某回来,薛某却不见了,经多方搜索,发现薛某坠亡在自己居住的楼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薛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状态,死亡原因排除他杀,系醉酒后高坠身亡。

  事发后,各方对薛某死亡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临安区锦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第一时间联合了锦北司法所、街道平安办、共享法庭、派出所等进行调解。

  调解中,薛某家属情绪激动,认为吴某、马某没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对薛某的死亡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对薛某的离世表示遗憾,但又觉得很委屈。他认为,自己已将薛某送到了家门口,当时薛某还知道自己的包和钥匙遗落在饭店包厢,意识还算清醒,所以才将薛某独自留在家门口。

  吴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承认自己对薛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无法认可薛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

  针对各方的分歧,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薛某坠楼身亡确是由于饮酒过量导致,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马某护送薛某回家,对薛某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即使当时薛某意识尚且清醒,但马某将薛某独自留在家门口,增加了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马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吴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具有照顾、保护、提示的义务,应当确保每个参会者的安全。因此,吴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各方当事人在听取调解员的分析后,均表示认可,但在赔偿金额上又产生了分歧。调解员邀请街道法律顾问为各方提供法律咨询,还邀请共享法庭法官在线指导。最终,经过6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员提醒

  朋友间聚会多数会有喝酒的习惯,如果不加注意而导致聚会中的饮酒人死亡,那么一旦发生官司,就会因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同饮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共饮前,组织者应当提醒在场人适量饮酒,询问并提醒饮酒人是否有不能饮酒的身体状况。组织者更加具有照顾、保护、提示的义务,应当确保每个参会者的安全。

  共饮时,不强行劝酒、罚酒甚至灌酒,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回家并确保安全等。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7 同饮者要担责吗 2023-04-07 25605468 2 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