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帮人打“瘦脸针”,女子被罚16万元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杨晓伟
本报讯 认定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6万元。“得不偿失啊!”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乱给人打“瘦脸针”的女子王某某悔青了肠子。
王某某是安徽人,租住在嘉兴市南湖区。2020年,看到身边不少人都喜欢打“瘦脸针”,王某某便萌生了做这门生意的想法。她从网上买来韩国肉毒毒素产品,向他人销售并在出租屋内提供注射“瘦脸针”“瘦腿针”等服务。2022年3月,王某某的经营服务场所被相关部门查获。经认定,王某某为顾客注射的肉毒毒素产品均未经国家批准上市,且王某某本人没有任何销售或注射的资质。
因王某某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被移送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为消费者注射的肉毒毒素产品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此外,王某某为他人注射含有肉毒毒素产品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外科一级项目,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王某某非法在其个人居所为他人注射医疗用毒性药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危害。
为此,检察院向当地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卫健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共同启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属于违法程度较重,应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据此,在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基础上,卫健局对王某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期间,卫健局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和立案23起,涉及10家违法机构和13名违法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