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0日
(2023)浙0411民初1494号
嘉兴卓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诉被告嘉兴卓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支付人民币225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2号
朱光弟: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锦锋羊毛衫经营部诉被告朱光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904号
张涛(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706293232):本院受理原告郑传领、杨凤乐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传领、杨凤乐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629号
杨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万里马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杨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于军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29号
冯松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兴会与被告冯松梅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原告巴兴会请求与被告冯松梅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兴会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400号
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楼建东: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楼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82号
曹明君、赵金航:本院受理原告楼金书诉被告曹明君、赵金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2019年8月20日楼金书与曹明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曹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楼金书股权转让款42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楼金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83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04元,由被告曹明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9号
沈泽楠:本院受理原告薛淼荣与被告沈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沈泽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薛淼荣借款8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预交22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00元,由沈泽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218号
余光红:本院受理原告章跃明与被告余光红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3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24号
陈丽燕(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28组高虹街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606041229):本院受理原告刘婷婷与被告陈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丽燕支付原告刘婷婷货款210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8元,由被告陈丽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85号
徐鑫辉:本院受理原告祝媛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73号
姜龙: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浙0803民初873号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机械费(工程款)人民币11750元整,及自2022年9月1日及至该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每月2%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70号
葛宏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葛宏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士友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葛宏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3186号
周荣广:本院受理温岭市泰如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1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38号
陈钦浙:本院受理原告林佳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5号
2022年9月5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且仅有银行存款9508.81元,句括存款9502.35元、利息6.46元可用于分配。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人6户,确认债权总额为48460416.4元。同时截至目前,天睿公司已产生包括公告费、快递费等破产费用1930元,后续预计履职费用尚需2500元,合计4430元。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3月27日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3280号
程子豪:本院受理原告张轩珲与被告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张轩珲借款本金22307元,并以22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程子豪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