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障“居住权”
公证保障“居住权”
通讯员 吴麒麒
本报讯 日前,当事人金女士携丈夫赵先生一同前往平阳县公证处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业务。这是平阳县公证处办理的首例居住权合同公证+居住权登记案例。
赵先生夫妻俩皆系二婚,各自都有子女,且已成年有家室。夫妻俩关系和睦,现居住房屋为赵先生用婚前老宅安置款购买,系赵先生个人所有。
赵先生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如若先于金女士去世,身后出现房产纠纷,无法实现让金女士安度晚年的期望。因此提出无偿设立居住权,居住期限至金女士死亡为止。
通过对双方问询了解其办证意图后,公证员据此草拟了《居住权合同》,明确居住权的条件要求、期限以及设立、消灭和解决方法等内容,同时告知其居住权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赵先生和金女士阅读合同后签字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居住权合同公证可实现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达到老有所居的目的。但实现“居住权”的落地,则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
此次县公证处对接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的形式,对“居住权”内容作明确,维护了住宅所有人和居住权所有人的权益。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居住权”的设立,不仅在保障住房回归本质的同时,丰富住宅价值利用形式,而且也是对目前社会老龄化面临的养老住房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居住权合同公证更加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符合住宅所有人的自身意志,能有效避免未来发生不确定性的矛盾纠纷,从而真正实现“老有所居,居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