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2日
(2019)浙0523破4号之四
2021年5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工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仅查询到银行账户存款2528.6元,未发现吉工机械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资产;吉工机械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无法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截至2023年3月16日,确认吉工机械公司对外债务总额170073678.48元。管理人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追收金额为3800万元,即便全部追收,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吉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4日裁定宣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102号
姚国顺:本院受理原告毛连芳与被告姚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毛连芳诉请判令:1、姚国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30元(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暂计利息730元,此后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止);2、毛连芳为实现债权费用3500元由姚国顺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姚国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0号
余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明与被告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被告余斌立即归还原告周小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445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及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余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91号
高锦涛:本院受理原告赖跃平与被告高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赖跃平租赁款15000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8号
武义县倾城热恋婚纱摄影店、施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紫微大酒店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义县倾城热恋婚纱摄影店、施凯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紫微大酒店房租及水电费合计82199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944号
黄增辉、张令之:本院受理原告张照与被告黄增辉、张令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增辉、张令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3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2842.4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9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4号
刘媛媛、浦江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与被告刘媛媛、浦江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24号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刘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东货款9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本案受理费14028元,由原告陈东承担620元,由被告刘媛媛承担13408元;本案公告费用65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刘媛媛承担56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890号
杨兴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杨兴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成炫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6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773号
周赟鋆:本院受理原告蜂工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周赟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95702.2元;二、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以67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以1211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以67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4)以55464.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5)以52816.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6)以24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立案之日为14824.64元,具体金额以全部清偿之日准;三、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综合审判一庭(广福东街42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592号
东阳市国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里眼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仙与被告东阳市国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里眼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783民初259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52号
鄢建英、吴翔、王铎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鄢建英、吴翔、王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89912.48元并支付以该代偿款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原告浙江晨廷公司对被告鄢建英所有的车架号为LFMBEC4D5D0165537车牌号为浙H7E967丰田牌汽车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鄢建英、吴翔、王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晨廷公司律师费损失3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7号
张根良: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兰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13766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13元,由被告张根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1156号
赵明(浙江省临海市尤溪镇紫升村指岩1-27号):本院受理原告杨笑琴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泽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799号
郑国联:本院受理原告赵华船诉你及被告潭友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