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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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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4日

  (2023)浙0304民初2218号

  郑磊、苏永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磊、苏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10号之三

  2023年4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按《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两次分配,现均已执行完毕,请求终结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为5871152.61元。另,管理人查明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尚欠法院诉讼费用12188.42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终结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72号

  陈松岳(330329199612043631):本院受理原告杭琪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杭琪锋与被告陈松岳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于2023年3月3日解除;二、被告陈松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琪锋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松岳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杭琪锋已预交),由被告陈松岳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杭琪锋。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98号

  吴天福: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芳与被告吴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254号

  常熟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会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01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根芬与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0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于华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号

  债务人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3年5月1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献华;联系电话1358868517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08号

  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屠荣利、邬秋飞、沈禄福、幸长清:原告徐法胜与被告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屠荣利、邬秋飞、沈禄福、幸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5872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6月1日8时40分在本院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季玲玲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84号

  盛锋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唐佳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仅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03582.91元及利息,利息以103582.91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保全费损失1146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303号

  郑春文:本院受理原告高雷诉你、郑琼、第三人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5号

  徐伟宏: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十鼎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十鼎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金13800元及违约金4140元,合计1794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36号

  吕林泉、袁春秀:本院受理原告江光勇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们支付材料款18000元,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496号

  章纪国: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与被告章纪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496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6号

  陈永生:本院受理原告姜涛与被告陈永生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姜涛货款人民币361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6号

  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仙琴与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仙琴货款人民币289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40号

  王小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枫与被告王小强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江枫货款人民币47004元,并赔偿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73号

  黄圣国:本院受理原告缪灵军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3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特17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龚丽君与被申请人龚贤聪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龚丽君称,申请人之父龚贤聪于2011年4月27日之前因债务原因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申请人龚丽君到路桥派出所报案,并采集DNA数据,多方寻找,一直没有线索,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龚贤聪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龚贤聪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龚贤聪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龚贤聪情况,向本院报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891号

  徐宋权(3310211981111916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494.08元,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7871.36元(自2019年7月17日暂算至2022年11月10日,并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上述债权暂合计人民币62365.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苏斌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459号

  项加烈:本院受理原告梅永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速裁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14 浙江法治报2023-04-1400007 2 2023年04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