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4日

  (2023)浙0106民初879号

  赖杰:本院受理原告南富岐诉被告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667号

  金小小:本院受理原告黄徐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234号

  高宁: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2234号原告谢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67号

  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家炎诉被告刘志刚、刘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67号

  王月法:本院受理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68号

  王青波、金仙妹、黄国玲、王颖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波、金仙妹、黄国玲、王颖波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青波立即向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400万元;2、要求被告王颖波立即向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180万元;3、要求被告金仙妹立即向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220万元;4、求被告黄国玲立即向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200万元;5、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104号

  斯永超(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雅联村下甲2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庄支行诉被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周国扬、张盈、你、黄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主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36号

  斯永超(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雅联村下甲2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庄支行诉被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周国扬、张盈、黄秋勤、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内容详见民事起诉状主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53号

  俞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刚诉被告俞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50000元,利息1477元以及从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15万本金为基数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号

  朱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原告丁关祥诉被告朱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关祥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美月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美月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丁关祥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27号

  杭州青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3号如家商旅酒店杭州西湖武林广场延安路店206室。法定代表人:方丹)、桐庐景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9号7-03。法定代表人:唐兴兴)、应成龙(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镇人民政府宿舍镇区X竹园坊118号)、唐晓红(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唐村村唐四86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原告方卫良与被告杭州青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庐景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应成龙、唐晓红及第三人方介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不居住在注册登记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方卫良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应成龙、唐晓红支付泥工人工费13702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杭州青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庐景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23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诉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448号

  甘荣涛(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0****3596):本院受理的原告卓华龙诉被告甘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华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卓华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24号

  余革(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9****193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诉被告余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48号

  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信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49号

  册亨县云娇布依特色染织刺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法涵诗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册亨县云娇布依特色染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0号

  孙红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红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红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57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孙红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964号

  上海凡晨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久必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凡晨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15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2月23日合计为8296.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957号

  谭淑兰(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6522)、宁波铭格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辰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淑兰、宁波铭格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二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5696.9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56号

  姚弟才(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3816):本院受理的原告娄丽娟与被告姚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3号

  莫金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47****04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莫金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61号

  深圳市纳兰灵智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宏、鲁虹、深圳市纳兰灵智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131号

  长兴煜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匡祝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205民诉前调54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19号

  王林坤:本院受理原告沈适波与被告王林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沈适波与被告王林坤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于2023年2月19日解除;二、被告王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适波装修款1475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林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95号

  赵伟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5****7853):本院受理原告章兆福与被告赵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3号

  王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波与被告王洋、宁波第六空间甬新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10号

  杜丙生:本院受理原告靳国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20号

  卢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诉被告卢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53号

  陈庆育:在本院执行的宁波市鄞州村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陈庆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2019)浙0212执64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3号

  刘璐: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成与被告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1号

  张道林:本院已受理原告魏应池与被告张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16号

  许国光: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成林诉被告许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国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成林支付货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许国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75号

  李少友:本院受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李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04号

  潘盛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嘉隆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嘉隆布行货款90776元,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74号

  蔡满连:原告邹雨帆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5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广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3日前,向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910,联系人:郑丽君,联系电话:18588574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奥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25号之一

  王敏(身份证号:3402211988****7859):原告胡标与被告王叶强、王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法院依职权追加芜湖强勇物流有限公司、南陵县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761号

  任学华(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2****5172):本院受理宁波市奥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红娟、邢燕霞、任学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007号

  冯世杰(公民身份号码142424198311054711):本院受理原告叶春边与被告冯世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18号

  张碎平、黄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碎平、黄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14 浙江法治报2023-04-1400009 2 2023年04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