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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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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7日

  (2022)浙0106民初8470号

  徐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徐国强、吴旭芬与第三人吕张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6号

  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10号

  杭州鲸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8民初1410号原告杭州欢喜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鲸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61号

  金海航:本院受理原告冯连珠诉被告金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610号

  杨益飞(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本院受理原告吴法顺诉被告杨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902号

  杭州经济开发区天伦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经济开发区天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5900元;二、被告杭州经济开发区天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4362号

  钱卫:原告舒培勇诉你、方月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7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舒培勇代偿款26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15日至付清日按年利率3.65%计的利息;二、被告钱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舒培勇公告费用650元;三、驳回原告舒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被告钱卫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10号

  潘世平(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2****6556):原告叶万耿与被告潘世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93号

  楼为思(3326261970****1276):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禄琴与被告楼为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956号

  陈家文(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4****4411)、陈振金(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6****4436):本院受理原告卢立新诉被告陈家文、陈振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退股协议金共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的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92号

  符陈华(3522291982****05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鑫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符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14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61号

  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典兵与你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再6号

  慈溪市横河德贵货运代理服务部、沈德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抗99号民事裁定书及副本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再1号

  孔中华、徐纯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抗98号民事裁定书及副本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再3号

  刘艳飞、张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抗103号民事裁定书及副本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303号

  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保云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现代华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天盛酒业有限公司、宁波乐加酒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案原告宁波市保云酒业有限公司不服(2022)浙0205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303号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7号

  叶峰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71号

  柯玲(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5****3720):本院受理原告黄艳与被告柯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85000元及6个借去的套盒(霜叶红牌,露华滋养美背2盒、露华滋养美腿2盒、莹润奢养瘦腰2盒)。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47号之一

  2022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埔瑞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埔瑞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埔瑞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宣告宁波埔瑞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埔瑞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207号

  万荣华、云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张英与被告万荣华、云雅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32号

  于际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东郊叶娟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27号

  汪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北诉被告汪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15号

  卢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建民诉被告卢美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817号

  刘中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素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刘中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刘素芳借款120000元并支付按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350元,由被告刘中义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6号

  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国美真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国美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余思漫与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国美真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国美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思漫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的租金3901625元;二、驳回原告余思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717元、减半收取2585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0858.50元,由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40号

  赵银龙(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52****3012):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银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6600元。被告赵银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695号

  陆玉香(身份证号:3210841974****2142)、葛依琳(身份证号:3210842008****1721)、葛翔(身份证号:3210842003****1733):原告邹国庆与被告葛德年、陆玉香、葛依琳、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葛德年、陆玉香共同向原告支付5824542.40元、支付逾期利息288800.23元(自2022.6.16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计至2022.10.12,以5824542.40元为基数,年利率15%);2、判令原告对沪(2017)松字不动产证明170275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上述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9号

  郭明朝:本院受理原告李夫建诉被告郭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174号

  丁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昊翔服装厂与被告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80号

  何裕光:原告郑栋栋诉被告何裕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88号

  寿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76号

  邓云:本院受理原告黄彦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22号

  淮安裕丰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际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裕丰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宁波际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600元;2、被告承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779.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19号

  蒋荣兵:本院受理原告丁佩荣与被告蒋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丁佩荣劳动报酬28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被告蒋荣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荣兵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丁佩荣。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4号

  杨松琪、宋万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04号、(2023)浙0282民初204号之三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78号

  虞成建(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4****2811):本院受理原告马俊阳与被告虞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414号

  许鹏里、游燕、重庆宽融汽车经济有限公司、彭福、张维: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里、游燕、重庆宽融汽车经济有限公司、彭福、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72号

  张家君:本院受理原告沈燕与被告张家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1760号

  李明发(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211264410):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499.03元及利息损失14355.81元合计49854.84元。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早上9时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265号

  宣兴国(330419196804302422):本院受理原告许玲妹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支付彩票款52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524号之一

  嘉兴谢大妈食品有限公司、鲍叶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嘉恒斋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2413号

  程根顺:本院受理原告谢亚平与被告程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3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64号

  金华市尔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梧桐海洋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金华市尔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17 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09 2 2023年04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