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7日

  (2022)浙0503民初4203号

  郭伯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栋梁与被告郭伯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郭伯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王栋梁借款本金13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7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伯毅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76号

  茅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茅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10元,由被告茅华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56号

  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市上虞舜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舜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6578.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元,由被告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06号

  石秀凤: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宝诉被告石秀凤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963号

  周潮军:本院受理原告黄龙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余额23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824号

  陈友杰(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双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04298796):本院受理原告楼新通与被告陈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友杰支付原告楼新通货款1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716号

  王维民、余美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60号

  洪成华: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560号原告钟梅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5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55000元,逾期利息33643.2元,共488643.2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即3.85%为利率,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止,暂计为人民币33643.2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532号

  施希煦(乐清市柳市镇振学路1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高献与被告施希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53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16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6月1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814号

  尹俊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在登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尹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在登货款7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尹俊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801号

  杨豪建(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金子山村垟山岙133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雪诉被告杨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8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6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2号之一

  2021年5月24日,本院根据兰溪市双科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5632990.99元,破产财产仅有1375044.65元。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本案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宣告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4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4民初177号,判决内容应为“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建妙租金12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共计14500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17 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14 2 2023年04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