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微法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建德市立斌围棋培训学校、建德市新起点围棋培训中心、建德市唯孝志愿者联合会、建德市自行车协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建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1-58305831,0571-64780236

  建德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7日

  建德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拟对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等11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378,471,423.51元。该资产包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浙江省绍兴市。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资信背景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黄星东,罗震宇

  联系电话:0571-85774793,0571-85779582

  电子邮件:huangxingdong@cinda.com.cn,luozhenyu@cinda.com.cn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资产处置公告单

  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应妙军、陈立华、陈勇及其他清算义务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对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的(2021)浙108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破13号通知,并通知(责任释明)如下:

  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以及书面形式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若因你们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取得完整或基本完整的财务资料,管理人对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或因你们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管理人无法正常清算,无法查明财产状况的,你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17日

  公   告

  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屈兴兵、王萍及其他清算义务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对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的(2021)浙1082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破65号通知,并通知(责任释明)如下:

  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以及书面形式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若因你们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取得完整或基本完整的财务资料,管理人对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或因你们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管理人无法正常清算,无法查明财产状况的,你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17日

  公   告

  龚益劼遗失警官证一本,警号:3324351,声明作废。

  龚益劼

  2023年4月17日

  遗失声明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10 2023-04-17 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1;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0;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19;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5;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4;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2;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23;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4-1700016 2 2023年04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