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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9日

  (2023)浙0281民初1046号之一

  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兆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西南石油液化气储配站与被告天津合雨晨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兆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赫思工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合雨晨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兆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赫思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余姚市西南石油液化气储配站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天津合雨晨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兆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赫思工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兆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08号

  施永进:本院受理原告李兆琴诉被告施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86号

  杨忠清:本院受理原告韩迪诉被告杨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70号

  刘聪平:本院受理原告龚建立诉被告刘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偿付货款3255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25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20号

  陈从友:本院受理原告华洲与被告陈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偿付货款7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1号

  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庵东安维铅笔厂与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庵东安维铅笔厂价款7315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价款73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张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共同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慈溪市庵东安维铅笔厂预交,故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慈溪市庵东安维铅笔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140号

  台州安易麒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伯长与被告台州安易麒建材有限公司、詹洋红、张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728号

  周图龙(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6****0971):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康与被告周图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87号

  童江:本院受理原温州市成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28号

  董加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进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加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董加禄立即偿还原告温州进源鞋材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32号

  温州市迈凯临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进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迈凯临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温州市迈凯临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温州进源鞋材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180号

  陆超伟、张国菊:本院受理原告孙明霞与被告陆超伟、张国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陆超伟、张国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明霞货款人民币1442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破11号

  本院根据于锡建的申请,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楼;联系人:章于冰;联系电话:1358637576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桐乡乌镇丝瑞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817号

  陈虹赟: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陈虹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78号

  姚国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钟华与被告姚国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9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为299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021号

  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000元,并支付以48000元为本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购买风机等产品,原告按被告要求实际供货960000元,但截止今日,被告仅支付了912000元,仍有48000元货款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7494号之一

  郑赞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城与被告郑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4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04号之一

  刘强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1939号

  徐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吴素飞与被告徐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19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1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3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9日前,向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858913310、何律师187671215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5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51号

  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胡贞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诉请判令被告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胡贞华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8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6480元整(利息损失已按年利率6%从2022年6月1日暂时算至2023年1月5日止),以后的利息损失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702号

  余咪咪:本院受理的原告呼都都与被告余咪咪、杜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一、两被告赔偿修车费20900元、鉴定费102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393号

  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韶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蒋韶岗与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二、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韶岗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蒋韶岗其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41号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锡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欠款1610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43号

  徐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锡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426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号

  潘飞琴: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与被告潘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飞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兴华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潘飞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4号

  阮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阮晨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142.98元及截至2022年09月15日的利息、费用6561.33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1028元,由被告阮晨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号

  李欠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欠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6745.81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12589.73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1368元,由被告李欠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6号

  陈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796.27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费用5090.8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982元,由被告陈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2号

  杨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207.98元及截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费用11464.34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1402元,由被告杨安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3651号

  戴欢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小微与被告戴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3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戴欢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小微货款1435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9元,由被告戴欢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9号

  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州江林制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作出(2023)浙1081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江林制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2号

  嘉兴市恒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才福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121449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19 浙江法治报2023-04-1900007 2 2023年04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