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随意排放
检察依法履职
废水随意排放
检察依法履职
通讯员 林珑 郭靖
本报讯 企业车间废水随意排放,流入雨水井,严重污染环境。近日,玉环市检察院向该企业负责人黄某某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2年4月12日,玉环市生态环境分局到玉环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员工在水抛车间提取水抛产品时带出部分废水,废水经地面流至车间内雨水井,最终会流至街上雨水管路。
经查,从2月至4月,企业负责人黄某某明知该情况,却放任不管,未采取相应措施。经水样监测,水抛车间内雨水井的总铜浓度为33.5mg/L、水抛车间门口的雨水井的总铜浓度为9.16mg/L,二处水样的总铜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玉环检察院认为,黄某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放任水抛车间的废水流到雨水井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玉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黄某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316元用于修复被污染的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