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0日
(2023)浙0302民初660号
赵连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米询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48号
徐钰杰、吴祥刚、姚光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钰杰、吴祥刚、姚光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46号
倪建斌、潘秀静、倪建仙、倪秀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斌、潘秀静、倪建仙、倪秀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2号
周建策:本院受理原告王拓与被告吴丽丹、周建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142号
梁大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梁大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31号
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兴文与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兴文76006.73元;二、驳回原告马兴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马兴文垫付),均由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14号
秦训龙、宋巧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训龙、宋巧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65152.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6月16日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款清止);2.二被告赔偿原告代理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94号之一
方利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灿峰与被告方利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5482号
苏志宁、包李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苏志宁、包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福田金融法庭一号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004号
翁洪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洪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翁洪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翁洪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124号
胡铭新:本院受理原告林春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铭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春雅借款本金2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春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胡铭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铭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13号
叶林宝:本院受理原告汪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林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莹借款本金10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2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02号
邱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毛凤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521号
聂连福:本院受理原告邓基英、饶绍红、饶绍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连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邓基英、饶绍红、饶绍田借款本金49192元并支付以291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邓基英、饶绍红、饶绍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6元,由被告聂连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10号
陶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陶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48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325.7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4元,由被告陶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09号
郑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71.96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352.31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郑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145号
乔领全(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204161518):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力与被告乔领全、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1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余启力的工资21125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703号
夏友青:本院受理原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4月1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3民初1107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