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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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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6户,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收购的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以上共计18户企业债权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以上债权均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止)

  2、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3、处置方式:【组包或单户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

  4、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5、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

  如需了解资产包内每户债权详细情况,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网址www.zsamc.com】,微信公众号【浙商资产-资产招商】查询,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6、特别提示及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7、受理公示事项: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宋经理、卢经理】

  联系电话:【0579-85507892、15158130848】

  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955号浙商银行9楼】

  邮政编码:【322000】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律检查室)

  联系人:【狄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

  1、债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马君威: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2)杭仲02字第379号申请人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君威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杭仲02字第379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4室,电话:0571-88302773)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仲裁公告

  魏树华: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2)杭仲02字第382号申请人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树华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杭仲02字第382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4室,电话:0571-88302773)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仲裁公告

  余建荣: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2)杭仲02字第386号申请人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建荣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杭仲02字第386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4室,电话:0571-88302773)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仲裁公告

  2023年3月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浙0481破申10号,并同日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中盛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公司印章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中盛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20日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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