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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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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3日

  (2023)浙0802民初2067号

  汪龙星:本院受理原告余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997元及2022年6月15日之前应付的利息674元;二、责令被告归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16日开始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799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3.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13号

  龚耀良:本院受理原告毛建荣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毛建荣起诉要求你支付钢管租赁款6886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92号

  祝闽: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庆诉祝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国庆25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49号

  周程龙:本院受理原告申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申宇货款9997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13794元和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51号

  周程龙:本院受理原告申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申宇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1300元和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81执698号

  相关人员:杨严诉王攀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2022年10月期间,被告王攀鸣通过微博快手视点发布多个明显带有侮辱、诽谤、丑化人格的言论的直播视频,主观恶意明显。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使原告品德等社会评价受到不良影响,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遂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攀鸣立即停止对原告杨严的名誉侵权行为;二、被告王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其微博账号为“王耀辰Sober”上发表对原告杨严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对该声明保留30日(声明具体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王攀鸣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王攀鸣负担);三、被告王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严公证费2000元;四、被告王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严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五、驳回原告杨严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王攀鸣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王攀鸣负担。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1号

  余协斌: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为与被告余协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协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兴华价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余协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2号

  潘立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为与被告潘立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立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兴华价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潘立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55号

  陈萍(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3671):本院受理原告林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陈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15号

  叶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牟正良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牟正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73.58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9日的利息9445.82元、费用1428.13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叶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正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2元,由被告牟正良、叶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5号之一

  因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裁定终结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1号之八

  2023年4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天和竹木有限公司、浙江大成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2)浙1126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认可浙江天和竹木有限公司、浙江大成汽摩部件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天和竹木有限公司、浙江大成汽摩部件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2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根据李信国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云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并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披云食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魏巍;联系电话:18767848692、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披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披云食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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