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4日
(2023)浙0282民初3454号
刘兆华: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孟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345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795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65号
程建康、李巧燕、严乾友、罗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诉被告程建康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程建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1712.8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李巧燕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2452.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严乾友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340元;4.被告罗奇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12号
邵胜勋、雷汤珠:本院受理宁波市晴朗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邵胜勋、雷汤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3号
周建浩:本院受理张孟忠与周建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11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24号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本院受理陈建浓与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10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604号
章可辉(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5590):本院受理原告车庆艳与被告章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563号
刘次海:本院受理原告史显章与被告刘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1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9号之一
方燕风: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方燕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燕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赔偿金4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燕风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104号
张振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卫珠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7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普通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06号
赵祥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吕瑞真蔬菜店与被告赵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595元并赔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普通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20号
李思星、吴传伦: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星、吴传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336号
陈久克:本院受理原告梅祯怡与被告陈久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久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梅祯怡3000元;二、驳回原告梅祯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梅祯怡垫付),均由被告陈久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6213号
温州市垣发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对温州市凌祥塑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温州市垣发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凌祥塑业有限公司电镀加工费4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温州市垣发鞋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1执清12号
本院根据陈时忠的申请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受理陈时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4月20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陈时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陈时忠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6日前向陈时忠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院士路128号四楼,联系人:胡蓉蓉(13968915710)、邵中飞(1358750415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时忠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时忠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1执清13号
本院根据王圣轩的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裁定受理王圣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4月2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王圣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王圣轩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6日前向王圣轩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楼,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圣轩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10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王圣轩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605号
吴燕勤: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吴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545号
陈勇:本院受理孙允锋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1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069号之一
田晓聪: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819号
李进: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顺升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进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濮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2破5号
本院根据李小球的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李小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李小球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2日前,向李小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中街385号二楼;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0572-6239791/1500572072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李小球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3号
毛财有:本院受理李桂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6号
卢梅月、杜高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梅月、杜高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由两被告在30797239.68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92号
徐法良(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黄坞岭村石山底):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成成挖掘机租赁店与被告徐法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78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法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阳市成成挖掘机租赁店支付挖机费301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公告费用据实确定,由被告徐法良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334号
林大通、陈翠珠(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田平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住房贷款本金85446.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截止至2022年12月6日止尚欠4421.47元,罚息截止至2022年12月6日止为1822.03元,之后犀利、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本案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8号
蔡杭:本院受理原告黄童波诉蔡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童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649号
留强、陈毅:本院受理海宁市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732号
余建雄:本院受理李莲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466号
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本院受理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人民币165491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损失1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被告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315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原告张珠琴诉被告唐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13号
杨先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利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利货款12223元及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7号
孙玲君:本院受理原告童文达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童文达货款人民币5202元,并赔偿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庞亚飞的申请,裁定受理庞亚飞(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210183123)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庞亚飞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5月16日前向庞亚飞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庞亚飞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庞亚飞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庞锦杨的申请,裁定受理庞锦杨(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210183123)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庞锦杨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5月16日前向庞锦杨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庞锦杨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庞锦杨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494号
朱骞晟:本院受理原告裘从斌诉你与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工资还清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777号
姚斌兵:本院受理原告叶露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债权,各人债务、债权自行承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2000元,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未归,求被告家人愿意承担可与原告共同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6号之一
2021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郑晓儒的申请裁定受理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074941207.95元。截至2022年9月21日,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83203元。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宣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3破8号之一
2022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现有对外债务总计15307258.36元。另经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1024.03元(其中1000元为POS机的押金),无其他财产,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