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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案卷

宠物犬“撞翻”电动车,车主受伤索赔22万余元

法院:犬主人承担六成责任

  《潇湘晨报》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萌宠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然而,在带来欢乐的同时,宠物闯祸伤人案件却时有发生。“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

  宠物犬与电动车相撞

  2021年5月14日,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

  事发后,邓某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

  去年3月10日,经邓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邓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拆除内固定15000元左右,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休息)30日,护理20日。

  出院后,邓某多次找程某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邓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84元。

  车主未戴头盔有一定责任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程某应对邓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程某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邓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比例,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法官解释,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担责

  法官表示,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担

  法官表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法官回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6 宠物犬“撞翻”电动车,车主受伤索赔22万余元 2023-04-24 浙江法治报2023-04-2400009;25665886 2 2023年04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