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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5日

  (2022)浙0282民初9975号

  刘榕明、王剑敏、济宁振球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诉被告刘榕明、王剑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于法红、济宁振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晓27690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晓276904元;三、被告王剑敏赔偿原告杨晓620元;四、被告于法红赔偿原告杨晓620元;上述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五、驳回原告杨晓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计1614.5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各负担796元,被告王剑敏、于法红各负担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榕明、济宁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予原告。本案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5号

  蔺娟(5105251989****8697)、易秋艳(3622012001****5228):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蔺娟、易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3516号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简易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03号

  陈雪: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坤与被告陈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796号之一

  熊超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熊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7541.4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及证据,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624号

  绍兴奔轩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奔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3)浙04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绍兴奔轩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18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266号

  徐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云康与被告徐小英、汤晓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代理费用3000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33号

  於子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方与被告於子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於子琴立即归还原告沈金方垫付款100806.33元;2、判令被告於子琴支付原告沈金方的贷款利息,按月息6.0%计算,直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5号

  本院根据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联;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6号

  本院根据浙江宝拓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湖州宇梵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宇梵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宇梵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宇梵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湖州宇梵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29号之一

  谷月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如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谷月明归还张如南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170100元,以上合计440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驳回张如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9730元,由张如南负担1270元;由谷月明负担84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909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元诉被告沈兰兰、沈德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号之一

  宁波恩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恩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301号

  戴佳森: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帅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诉称,2022年11月21日,被告在“NZL”微信群以被仙人跳需要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承诺第二天归还。后被告于2022年11月24日晚以个人消费为由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872号

  石中戗:本院受理原告寿国富与被告石中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413号

  四川泽复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地净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复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58号

  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特斯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6612.7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17号

  吴秀艳: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君与被告楼铭鉴、吴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楼铭鉴、吴秀艳归还原告周玉君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8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819号

  章姿沌、林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光与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田晓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29号

  胡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165919):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樑与被告胡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朱国樑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胡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朱国樑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被告胡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76元,由被告胡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503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原告马裕军诉被告唐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5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9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金仁建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仁建借款人民币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05号

  张锡民:原告钟雪琴与被告张锡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要求离婚。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30分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6月19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85号

  张青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张青宾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57225.16元(其中本金49076.53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利息8149.63元)及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月利率不超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你对被告陈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38号

  温岭市太平港盛生鲜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59.20元,并赔偿从2022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64号

  陈小波(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705190715,住湖北省监利市新沟镇祝场一组):本院受理原告吴敏芬诉被告陈小波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6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陈小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吴敏芬交通事故损失35710.5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陈小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5029号

  包金明(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筋朱村):本院受理原告朱杨雄与被告包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4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包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杨雄货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包金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832号

  张水林: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25 浙江法治报2023-04-2500007 2 2023年04月25日 星期二